①属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对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船长或设施主要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扣留船员职务证书3个月至12个月;
②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对船舶、设施处以违法所得的3倍以下、最多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船长或设施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本人违法所得的3倍以下、最多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并扣留船员职务证书12个月至24个月或吊销船员职务证书;
③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对船舶、设施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或设施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扣留船员职务证书6个月至24个月。
五、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管理
口岸是由国家指定对外往来的门户,是国际货物运输的枢纽。从某种程度上说,它是一种特殊的国际物流联结点。口岸管理就是对口岸建设与开放的规划、对口岸入出境活动的监管、对口岸各部门单位关系的协调,进行计划、组织和控制。
国家出于维护海上交通安全的需要,对国际航行船舶进行安全检查,同时出于保证港口船舶的安全,维护国家主权和国境治安,查禁走私,防止疫病传播的需要,对进出我国口岸的国际航行船舶及其所载船员、旅客、货物和其他物品实施检查。检查检验是维护国家主权和祖国尊严的重要体现,也是保障国家安全、方便合法入出境的必要措施。
(一)船舶进出口岸检查的法律性质及法律依据
进出口岸检查的法律同国内航行船舶签证的法律性质相同,也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只不过管理的对象是国际航行船舶。关于实施检查的法律依据有很多,其中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有《海上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海安法》)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内河条例》)。此外,还有《海关法》、《动植物检疫法》、《国境卫生防疫法》、《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以下简称《检查办法》)。这些法律规定了实施船舶检查的主体及其权限、实施检查的程序等。
(二)船舶进出口岸检查的主体
船舶进出口岸检查的主体包括海事部门、海关、边防检查机关、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动植物检疫机关,统称为检查机关。
(三)船舶进出口岸检查的制度
船舶进出口岸检查制度,基本上是一种许可制度,同时也包括监督检查。检查的对象既包括本国的船舶及其所载的人员、货物和物品,也包括外国的船舶及其所载的人员及货物及物品。《检查办法》规定,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预抵口岸7日前办理进港申请。在离港前4小时内办理必要的出口岸手续。
实际上进出口岸检查的内容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
1.船舶安全的监督检查由海事部门进行
2.进出边境的检查由海关进行
3.进出边防检查
由公安部门进行,边防检查是指对出入国境人员的护照、证件、签证、出入境登记卡、出入境人员携带的行李物品和财物。交通运输工具及其运载的货物等的检查和监护,以及对出入国境上下交通运输工具的人员的管理和违反规章行为的处理等。边防检查是为了保卫国家的主权和安全,而对出入国境的人员等进行的检查。
边防检查的内容包括:护照检查、证件检查、签证检查、出入境登记卡检查、行李物品检查、交通运输工具检查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