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检查是保证获得许可的船舶能够切实遵守法律的重要手段,船舶经获准进港后,为安全起见,海事局还要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检查的项目包括:第一,进一步核实船舶技术状况是否符合适装条件;第二,检查装卸的货物与申报的是否相符;第三,货物的包装、标志是否完整无损,配载隔垫是否符合要求;第四,消防应急设备和安全措施是否落实,作业机具是否符合要求;第五,作业人员是否作了安全防护工作,作业是否正确;对进口卸货船舶应检查包装,标志是否符合要求。发现包装破损可能造成危险时,应责令船方及时处理。标志不正确或脱落的,应责令船方补贴。对过境船还应检查积载状况,不符合安全积载要求的应责令船方改善,合格后方能准其继续航行;船舶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由海事机构给予行政处罚。
3.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禁止事项
禁止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交通部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禁止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不得将危险货物匿报或者报为普通货物。禁止未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以及超过交通部规定船龄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
4.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通航安全和防污染管理
(1)通航及作业环境的选择。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选择符合安全要求的通航环境航行、停泊、作业,并顾及在附近航行、停泊、作业的其他船舶以及港口和近岸设施的安全,防止污染环境。
(2)特殊条件下的安全与防污措施。海事管理机构规定危险货物船舶专用航道、航路的,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遵守规定航行。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通过狭窄或者拥挤的航道、航路,或者在气候、风浪比较恶劣的条件下航行、停泊、作业,应当加强瞭望,谨慎操作,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污措施。必要时,还应当落实辅助船舶待命防护等应急预防措施,或者向海事管理机构请求导航或者护航;载运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有机过氧化物、燃点28℃以下易燃**和液化气的船,不得与其他驳船混合编队拖带。
(3)船舶接受交通管制的义务。
[1]在一般水域的义务。对操作能力受限制的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疏导交通,必要时可实行相应的交通管制;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航行、停泊、作业时应当按规定显示信号;其他船舶与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相遇,应当注意按照航行和避碰规则的规定,尽早采取相应的行动。
[2]在船舶交通管理(VTS)中心控制的水域的义务。在船舶交通管理(VTS)中心控制的水域,船舶应当按照规定向交通管理(VTS)中心报告,并接受该中心海事执法人员的指令。对报告进入船舶交通管理(VTS)中心控制水域的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进行标注和跟踪,发现违规航行、停泊、作业的,或者认为可能影响其他船舶安全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发出警告,必要时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船舶交通管理(VTS)中心应当为向其报告的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提供相应的水上交通安全信息服务。
[3]在实行船舶定线制和船位报告制的水域的义务。在实行船舶定线制的水域,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遵守船舶定线制规定,并使用规定的通航分道航行。在实行船位报告制的水域,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加入船位报告系统。
(4)过驳作业的许可。
[1]过驳作业区域的选择。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从事水上过驳作业,应当符合国家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环境的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选择缓流、避风、水深、底质等条件较好的水域,尽量远离人口密集区、船舶通航密集区、航道、重要的民用目标或者设施、军用水域,制定安全和防治污染的措施和应急计划并保证有效实施。船舶从事水上危险货物过驳作业的水域,由海事管理机构发布航行警告或者航行通告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