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擅自抛弃过境动物的尸体、排泄物、铺垫材料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未按规定处理运输工具上的泔水、动植物性废弃物的。
3.违反《国境卫生检疫法》和及其实施本细则的,由卫生检疫机关处罚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应当受入境检疫的船舶,不悬挂检疫信号的;
[2]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在入境检疫之前或者在出境检疫之后,擅自上下人员,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的;
[3]拒绝接受检疫或者抵制卫生监督,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
[4]伪造或者涂改检疫单、证,不如实申报疫情的;
[5]瞒报携带禁止进口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者其他可能引起传染病传播的动物和物品的。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经检疫的入境、出境交通工具,擅自离开检疫地点,逃避查验的;
[2]隐瞒疫情或者伪造情节的;
[3]未经卫生检疫机关实施卫生处理,擅自排放压舱水,移下垃圾、污物等控制物品的;
[4]未经卫生检疫机关实施卫生处理,擅自移运尸体、骸骨的。
(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1]废旧物品、废旧交通工具,未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未经卫生检疫机关实施卫生处理和签发卫生检疫证书而擅自入境、出境或者使用、拆卸的;
[2]未经卫生检疫机关检查,从交通工具上移下传染病病人造成传染病传播危险的。
七、船舶签证管理
国家通过对船舶的登记检验及六个月一次的安全检查,防止不具备技术条件的船舶投入营运,影响交通安全。此外,为了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及遵守各项法律,国家还进一步制定了对船舶进行安全监督的制度,即船舶签证制度。
签证制度,是指海事主管部门依据船舶的申请,对进出我国港口或在港内停泊作业的中国籍船舶的适航性及其遵守法律的情况进行检查并予签注,准许其航行的行政行为。签证的目的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和财产的安全;另一方面,就是促使船舶履行各项法律义务,保障各关系方的利益。船舶运输生产的过程中,除可能破坏行政管理秩序,危及公共安全之外,还可能侵犯民事法律关系对方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如未参加保险的船舶发生事故,会使受害方的利益得不到保障,未按规定交纳港务费,使港方的利益得不到保证,所以签证的目的也在于促使船舶履行其应当履行的民事义务。
(一)船舶签证的法律性质及法律依据
船舶签证行为,是海事机关的一种监督检查行为,但具体到执法手段上,却是通过许可的方式实施的。实质上,是行政机关的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因为,签证是中国籍船舶的一种普遍义务,未履行此义务的船舶不得出港航行,只有符合法定条件或免除此项义务的船舶才能准予航行,否则,将会受到行政处罚。
《海安法》和《内河条例》都规定中国籍船进出港必须办理签证。1993年5月7日,交通部又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同时废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港签证管理办法》。结束了对海船和内河船的两种签证制度的局面。将船舶签证制度进一步具体化,规定了船舶签证的条件、程序等,2007年又修正了该规则。
(二)船舶签证的种类
船舶签证分为航次签证、定期签证,定期签证又分为短期和年度签证,不同的种类适用于不同的船舶。
1.航次签证的适用对象和程序
航次是船舶完成一次航运任务的周期,指船舶从装货或载客时始,至抵达最终目的港卸货或下客完毕时止,包括装货、上客、运送、卸货、下客的整个营运过程。[6]航次签证是船舶在完成一个航次之前及之后的签证,其中又分为进港签证和出港签证。
(1)航次签证适用的对象:
[1]由港内驶出港外;
[2]由港外驶入港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