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规定,船舶代理应当在受入境检疫的船舶到达以前,尽早向卫生检疫机关通知下列事项:(1)船名、国籍、预定到达检疫锚地的日期和时间;(2)发航港、最后寄港;(3)船员和旅客人数;(4)货物种类。海事部门应当将船舶确定到达检疫锚地的日期和时间尽早通知卫生检疫机关。
申请入境检疫的船舶,在航行中,发现检疫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船长必须立即向实施检疫港口的卫生检疫机关报告下列事项:(1)船名、国籍、预定到达检疫锚地的日期和时间;(2)发航港、最后寄港;(3)船员和旅客人数;(4)货物种类;(5)病名或者主要症状、患病人数、死亡人数;(6)船上有无船医。
申请电讯检疫的船舶,首先向卫生检疫机关申请卫生检查,合格者发给卫生证书。该证书自签发之日起12个月内可以申请电讯检疫。
持有效卫生证书的船舶在入境前24小时,应当向卫生检疫机关报告下列事项:(1)船名、国籍、预定到达检疫锚地的日期和时间;(2)发航港、最后寄港;(3)船员和旅客人数及健康状况;(4)货物种类;(5)船舶卫生证书的签发日期和编号、除鼠证书或者免予除鼠证书的签发日期和签发港,以及其他卫生证件。经卫生检疫机关对上述报告答复同意后,即可进港。
2.出港许可
船舶进入一国港口时,港口国均要求其出示上一国政府核发的出口许可证。出港许可证是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一国口岸的必备单证,船舶驶出我国口岸应办理有关手续以及申请出港许可证。船舶或其代理应在船舶驶离口岸前4个小时之内办理必要的出口岸手续,以及申请海事机构办理出口许可证。船舶在口岸停泊时间不足24小时的,经检查机关同意,船方或其代理人在办理进口岸手续时,可以同时办理出口岸手续。
船舶领取出口岸许可证后,情况发生变化或者24小时内未能驶离口岸的,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报告海事机构,由海事机构商其他检查机关决定是否重新办理出口岸手续。定航线、定船员并在24小时内往返一个或者一个以上航次的船舶,船方或其代理人可以向海事机构书面申请办理定期进出口岸手续。受理申请的海事机构商其他检查机关审查批准后,签发有效期不超过7天的定期出口岸许可证,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对该船舶免办进口岸手续。
船舶代理应当在受出境检疫的船舶启航以前,尽早向卫生检疫机关通知下列事项:(1)船名、国籍、预定开航的日期和时间;(2)目的港、最初寄港;(3)船员名单和旅客名单;(4)货物种类。港务监督机关应当将船舶确定开航的日期和时间尽早通知卫生检疫机关。
船舶的入境、出境检疫在同一港口实施时,如果船员、旅客没有变动,可以免报船员名单和旅客名单;有变动的,报变动船员、旅客名单。
受出境检疫的船舶,船长应当向卫生检疫机关出示除鼠证书或者免予除鼠证书和其他有关检疫证件。检疫医师可以向船长、船医提出有关船员、旅客健康情况和船上卫生情况的询问,船长、船医对上述询问应当如实回答。
对船舶实施出境检疫完毕以后,检疫医师应当按照检疫结果立即签发出境检疫证,如果因卫生处理不能按原定时间启航,应当及时通知海事机关。对船舶实施出境检疫完毕以后,除引航员和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准上船,不准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如果违反上述规定,该船舶必须重新实施出境检疫。
3.许可前的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