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劳工组织主要在下列领域提供技术援助:职业培训和职业康复;就业政策;劳动行政管理;劳动法和产业关系;工作条件;管理发展;合作社;社会保障;劳动统计和职业安全卫生。它倡导独立的工人和雇主组织的发展并向这些组织提供培训和咨询服务。
此外,还有600多位专家分布在世界各地执行技术合作项目。劳工局还拥有一个研究和文献中心以及一个出版社,广泛出版专题研究论著、报告和期刊。
(三)开展劳动领域的研究和信息传播
劳工局各部门每年结合工作计划开展大量劳动与社会领域的调研,组织出版有关调研报告和期刊,为会员国提供信息服务。
(四)开展培训和教育
包括社会保障、职业安全与卫生、人力资源开发、企业社会责任、国际劳工标准等。
(五)推进社会保障工作
与一些国家政府及有关部门合作,研究、探索社会保障工作的建立和完善。
(六)促进社会就业
通过与一些国家联合开展就业论坛等形式,交流各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推动和促进劳工的体面劳动。
六、国际劳工组织有关船员的工作活动
(一)船员立法活动
国际劳工组织自成立以来,1919—2011年,由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国际劳工法律文件、公约和建议书的数量已达到409部(其中:公约189部,建议书201部)。[9]其中考虑到某些特殊类别的工人由于工作的特殊条件和所需要的特殊保护,制定了一些特殊的公约和建议书,这些特殊类别的工人包括海员、渔工农业工人、土著工人、非本部领土工人、公务人员、护理人员等。由于海上航运活动自身的国际性和特殊风险性,其承担着约90%的世界贸易货物运输任务,被称为第一个全球性的产业。近年来由于海运业中船籍国和船舶所有人住所国不同的增加,船舶所有权和管理方面的变化,新船舶登记制度的出现、船舶技术的进步,各种文化和语言不同的船员共同配乘于同一船舶的混乘船等因素的增加,使得海运业的国际性倾向进一步增强。
世界上100吨以上的船舶约有8万艘,从吨位数量上看,登记船舶较多的国家有巴拿马、巴哈马、利比里亚、希腊、塞浦路斯、挪威、日本、中国、俄罗斯、新加坡、美国。在总吨位100吨以上的船舶上进行劳动及待机船员约有120万人,其中2/3为亚洲人,近年来船东有雇用亚洲国家船员的倾向。主要的船员供给国是菲律宾、中国和韩国,俄罗斯和新加坡的船员也在增加。这些船员中有很大一部分并不在本国船舶上进行劳动。船员海上劳动的特殊性,需要制定专门适用于船员的海事劳工公约和建议书。至于通常范围的国际劳工公约是否适用于海员的问题,1921年11月10日国际劳工大会上通过了一项决议,其中规定任何国际劳工公约或建议书均不适用于海船上的人员,除非它们是作为大会议程上的一项专门海事问题予以通过的,且一切交由大会讨论的海事问题均需事先由国际劳工局的联合海事委员会审议。但这种前提也不是绝对的,同年大会在讨论有关问题时,认为只要大会文件表明一般的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公约和建议书可以适用于海员,则可以适用。但前提条件是这些事项不涉及海上工作与其他职业的差别。如结社自由的两个公约就可以适用于海员。国际劳工组织自1919年成立以来,制定了有关海事方面的公约有41项(占其公约总数的22%)、建议书29项、议定书1项。
1.海事大会的立法活动
1919年创立ILO的巴黎和会上作出决议,有关海员的问题,要召开专门的海事会议(MaritimeSessionoftheInternationalLabourConference)进行讨论。ILO基于此决定,在每年6月份召开普通的劳工大会之外,约每间隔10年召开一次海事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