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实施技术合作计划,编辑出版有关劳工问题的书刊。
(四)技术性委员会和会议
国际劳工组织还建立了一些技术性委员会来协助国际劳工局进行工作,其中最主要的有联合海事委员会、农村发展咨询委员会、公务人员联合委员会及各种产业委员会等。国际劳工局还可以在必要时为某些事项召开技术性专家会议。国际劳工组织积极参加劳工的和社会正义的活动,关注各产业工人的劳动状况,尤其关心海员、渔民、码头工人的保护问题,不断建立、修改关于各种海事劳工问题的国际最低标准。
自1920年至1996年,国际劳工组织共召开过9次专门涉及商船海员的海事大会,通过了39项公约、29项建议书和一项议定书。这些文件对航运业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但是,由于这些文件通过时间跨越了约80年,有些文件已经滞后于社会和航运技术的发展,并且又由于各个文件都是针对特定条件下的特定问题而制定的,国际劳工组织未对其进行修订和更新。此外,各国只是关注船舶是否符合IMO条约的最低标准要求,而对于是否符合社会标准及劳动基准的问题并不热心。致使ILO通过的海事公约批准率很低,同是海事公约的IMO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至2000年年底,已有143个国家批准,商船吨位占世界商船总吨位的98%,而ILO通过的最重要的《1976年商船最低标准公约》同期内只有43个国家批准,占世界商船总吨位的50%。国际劳工组织十分关注上述问题,为提高各国对海上雇用实态的认识和有关海上劳动法规的实效性,根据理事会第280次会议的决定,于2001年12月17~21日在日内瓦召开了海事劳工标准三方工作组会议第一次会议,会议决定2002年和2003年召开两次会议,然后于2004年召开海事大会预备会议,4年完成准备工作,于2005年召开海事大会,通过一个综合所有海事公约的、统一的国际船员法典。这项活动被称为“在海运业中的适当(体面)劳动议程”(decentworkinthemaritimeindustryprogram)。该议程的目的是促进男女工人得到适当的生产就业机会,特别是要实现世界性的与船员有关的海上劳动的社会条件和经济条件的协调。但由于会议争议的问题较多,公约推迟到2006年2月通过。
五、国际劳工组织的职责
国际劳工组织是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旨在促进社会公正和国际公认的人权和劳工权益。
(一)制定国际劳工标准
国际劳工组织以公约和建议书的形式确定基本劳工权益的最低标准,称为国际劳工标准,其涵盖结社自由、组织权利、集体谈判、废除强迫劳动、机会和待遇平等以及其他规范整个工作领域工作条件的标准。
公约具有条约的性质,成员国一旦批准公约就要受到相应的国际监督,建议书不需要成员国批准,对成员国不具有法律效力,只为成员国提供制定国内劳动政策与劳动法规的指导。在劳工标准中,许多公约都伴有相应的建议书,作为公约的补充文件。尽管建议书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国际劳工组织仍然采取多种措施督促成员国实施建议书。根据章程的规定,成员国有义务将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建议书报国内主管机关,以便成员国在立法时予以参考,成员国还应该按理事会规定的周期,向劳工局长报告实施建议书的程度等。
关于劳工标准的形式问题,一般说来,劳工大会制定标准时,对于那些概念比较清楚的问题,如就业、劳动保障、职业安全卫生、基本人权等,采取公约的形式;而对于那些劳工界新出现的问题,或概念尚不够清晰,研究不够成熟,有待于深入研究但又紧迫的问题,为了给成员国提供指导,同时留有灵活行动的余地,则倾向于采用建议书的形式。
(二)提供技术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