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改善工作条件不可避免地对生产成本带来影响,任何进行社会改良的行业或国家可能发现自己被置于与竞争对手不利的地位。序言指出:“任何一国不采用合乎人道的劳动条件,会成为其他国家愿意改善其本国状况者的障碍。”
目前国际劳工组织的四项战略目标是:
(1)促进工人工作条件标准的提高,实现工人工作中的基本原则和权利;
(2)为男女工人创造更多的公平雇用和工资的就业机会;
(3)扩大工人社会保障的覆盖率,并提高社会保障的效率;
(4)加强三方对话和社会对话。[8]
四、国际劳工组织的组织机构
国际劳工组织是一个由各会员国组成的政府间组织,三方性结构是该组织与其他国际组织不同的独特性所在。即各成员国代表团由政府代表两人,劳工、雇主代表各一人组成,三方代表都参加各类会议和机构,劳工与雇主代表都可以自由讨论,独立表决。
(一)国际劳工大会
国际劳工大会(InternationalLabourConference)是国际劳工组织的权力机关,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国际劳工组织的成员国于每年6月聚集在日内瓦参加国际劳工大会。每个成员国派两名政府代表、一名雇主代表和一名工人代表参会。通常由各国负责劳工事务的内阁部长担任团长,并代表其政府在大会上发言。国际劳工大会制定和通过国际劳工标准,并作为一个论坛讨论全球重要的劳工和社会问题。大会下设5个常设性委员会,即总务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财政委员会、公约建议书实施委员会、提案委员会。除财政委员会由政府一方代表组成以外,其余各委员会均由三方代表组成。大会的主要工作是:
(1)听取国际劳工局长的报告;
(2)通过关于劳工事务的国际公约和建议书,并审查这些公约在各国的执行情况;
(3)成立专门委员会对某个问题进行审议;
(4)批准理事会提交的预算,批准接纳新的会员国,每三年选举一次理事会成员国。
(二)理事会
理事会(GoverningBody)是国际劳工组织的执行机构,每年在日内瓦召开三次会议,分别在2月、6月和11月召开。其主要职责是:
(1)讨论决定国际劳工组织的政策;
(2)协调该组织的各项活动,召开各种会议;
(3)为大会通过公约和建议书做技术准备;
(4)任命国际劳工局长;
(5)制定年度预算等。
理事会由56人组成,其中政府理事28人,工人和雇主理事各14人。政府理事中10名常任理事由理事会确定的主要工业国委派。其余18名理事在出席国际劳工大会的政府代表中选举产生。工人理事和雇主理事分别在出席国际劳工大会的工人代表和雇主代表中选举产生。理事任期3年。理事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每年改选一次,主席从政府理事中选出,副主席从工人和雇主中各选出一人。
(三)国际劳工局
国际劳工局(InternationalLabourOffice)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常设秘书处和所有活动的联络处,同时也是大会、理事会及其会议的秘书处。它对理事会负责,受理事会的监督并接受局长的领导,局长的任期每届为5年,可连选连任。劳工局雇用的官员有1900人,来自110多个国家,他们在日内瓦总部和全球40个办事处工作。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期,来自41个国家的政府、雇主和工人代表出席了在费城召开的国际劳工大会。通过了《费城宣言》,它作为《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的附件,至今仍然是关于国际劳工组织宗旨和目标的宪章。国际劳工组织于1969年纪念其成立50周年之际,被授予诺贝尔和平奖。
其主要工作是:
(1)准备国际劳工大会和理事会的议事日程,作出书面报告,并执行其决议;
(2)收集和散发有关工业和劳工状况的资料;
(3)草拟提交大会讨论的公约和建议书;
(4)促进公约和建议书的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