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包括立案的事实依据、立案的理由和法律依据、侦查计划。
(1)立案的事实依据。立案首先要具备事实条件,即必须发生了一定的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客观发生的事实,就无从立案。立案的事实依据主要来源于:单位和个人的报案、举报;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报案、控告;犯罪人的自首;司法机关自行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
(2)立案的理由和法律依据。立案除了需要具备事实依据外,还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应有立案的理由和法律依据。能否批准立案,这一部分的内容至关重要:第一,根据已经掌握的材料,对案情作客观的分析判断。第二,通过案情分析,阐明立案理由,此处值得注意的是,在说明符合立案的条件和标准时,并不需要论证“此案不破,就会导致怎么样”这一类的理由。
(3)侦查计划。除了以上的两个内容之外,还应该列有侦查计划。立案是以侦破作为目的的,所以并不是只要有事实、有法律就可以立案,列出侦查计划也是呈请立案报告书的一个重要内容。侦查计划视案情的具体情况有所不同。
3.尾部
尾部包括结束语和制作单位、日期,加盖公章等。本文书制作完毕,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即作为侦查部门开展侦破工作的依据。刑事案件呈请立案报告书在案件侦查终结后存入侦查卷(主卷)。
四、范文鉴赏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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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注意事项
(1)标题的位置应写在公文纸正中,因其还未立案,所以右下方没有编号。另外,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标题的字体、大小因2012版《文书式样》未作硬性规定,各地做法不一。
(2)案件的发现经过主要是要写清案件现的来源和发现的经过。无论案件是由公安机关自己发现的,还是由群众发现报案的,都需简要写明何时接何单位或何人报案,所报案件的基本情况,接报案后公安机关采取的处理措施。若案件是检举、控告的,要写明检举人、控告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若案件是群众发现报告的,应重点写明报案人对案件发现的经过,包括时间、地点、主要情节、细节、犯罪嫌疑人逃跑的方向或可能隐藏的地点,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的关系,犯罪嫌疑人以及现场保护等情况;若为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被当场抓获的,要写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籍贯、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住址、犯罪嫌疑人的简历、有无前科等基本情况,犯罪嫌疑人交代的主要犯罪事实以及被抓获的简要情况。
(3)现场勘查应从“现场勘查笔录”中选择最能突出该案件特征的内容,一般应写清以下内容:①写清现场的自然位置、地形地貌、通道和周围环境等。②着重写明现场的勘验实况,包括发现的证明犯罪的各种实物和痕迹;现场有无搏斗、挣扎、翻滚等情况;有无犯罪嫌疑人遗留或抛弃的作案工具、凶器、衣物等其他物品;犯罪嫌疑人遗留在现场的各种痕迹、指纹等;财物的损失情况;犯罪嫌疑人在出入、来去路线上留下的痕迹;现场出现的反常现象。如果是凶杀案件,应写明死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或身份等;如系无名尸体,要写明性别、年龄(估计)、体态、衣着和容貌;尸体(或伤者)躺卧的具体位置、方向、姿态等;死者是否正常死亡、尸体有无移动迹象,是否第一现场;致死、致伤的手段、部位、尸僵、尸斑的部位、颜色、状态和尸体腐变等情况;血迹分布、喷溅的形状、面积等情况;作案工具、凶器和有关物品、附着物等。上述内容应根据具体案件的现场,据实择要写清现场勘查的有关情况、搜集到的有关证据和线索,以利于侦查人员对案件的分析、研究和判断,确立侦破方案。有些刑事案件无现场可查,仅靠重大嫌疑线索立案的,现场勘查可以不写,而转为对侦查对象的着重记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