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金甲于1986年至1992年在沙洲县谢家坝乡中心小学读书,1992年至今在沙洲县谢家坝乡光明村务农,2013年3月6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我局刑事拘留。
犯罪嫌疑人金甲故意杀人一案,由命案现场村民李甲于2013年3月2日报案至胜利乡派出所,我局经审查后,于3月2日立案侦查。同年3月5日在河南省新安县公安局协助下在河南省新安县丰产乡将犯罪嫌疑人金甲抓获归案。
经依法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金甲于2013年3月2日晚8时许,在本村村民李甲家里同巴甲、巴乙(被害人)、李乙、徐甲、张甲(被害人,男,32岁)等人用扑克牌进行赌博。张甲输光后想向金甲借20元钱,金甲没有同意,张甲便举拳打金甲面部数下,后被他人劝开。金甲被打后,产生了报复心理。在回家路上,金甲乘被害人张甲不备,拿出随身携带的杀猪刀朝张甲背部猛刺一刀,张甲被刺后逃走,金甲仍穷追不舍,又向张甲前胸连刺数次。张甲例地后,金甲恐其不死,又向其后背、前胸连刺数刀,并割开张甲的脖子,致使张甲当场死亡。金甲行凶时,巴乙赶来劝阻制止,金甲对巴乙连刺数刀,致使巴乙重伤。在巴乙例地后,金甲恐巴乙不死,又割了巴乙的脖子一刀。金甲随后逃往河南省安琪县其姑家,于2013年3月5日被新安县公安局丰产乡派出所抓获。
认定以上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报案记录,现场证人证言三份,作案工具杀猪刀一把,现场勘查笔录,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金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涉嫌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五条之规定,特提请批准逮捕。
此致
沙洲县人民检察院
沙洲县公安局(印)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1.本案卷宗材料1卷共108页。
2.犯罪嫌疑人现羁押于沙洲县看守所。
五、注意事项
(1)在叙述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时,除了按照上述要求制作外,若犯罪嫌疑人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则要在基本情况中予以交代,同时写明是什么级别(全国、省市自治区、市、县、乡)和第几届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2)要写明案由和案件来源,包括单位或者公民举报、控告、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本局其他部门移交以及办案中发现等。简要写明案件侦查过程中的各个法律程序开始的时间,如接受案件、立案的时间。具体写明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
(3)叙述经侦查认定的犯罪事实时,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围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条件,简明扼要地叙述。
(4)在首部时不要交代犯罪嫌疑人现羁押于何处,只要写明何年何月何日因何罪被哪一个公安局拘留便可。在文书的附项中要交代犯罪嫌疑人现羁押于哪一个看守所。
(5)《提请批准逮捕书》是单联式文书,一般一个案件中所有犯罪嫌疑人应合写在一个文书上。使用该书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领导审查批准,加盖公安机关公章。《提请批准逮捕书》一式三份,立案单位存档一份,其他两份连同卷宗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其中一份由检察院收存,另一份连同批准逮捕决定书或不批准逮捕决定书以及案卷、证据材料退回公安机关,由公安部门存入侦查卷(主卷)。
六、习作点评
北流市临海区公安局【1】
提请批准逮捕书
临公捕字第9号【2】
犯罪嫌疑人王江,男,198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北流市人,初中文化,市人造板厂工人,家住本市临海区学院路20号【3】,现被羁押在临海区看守所【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