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发文字号。文书式样中的发文字号印刷为“×公()字〔〕号”,实际填写时,“×”处填写制作法律文书的机关代字,如北京市填写“京”;“()”处填写办案部门简称,如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制作的文书填写“经”;“()”和“字”之间的部分为文书名称简称,文书式样已根据不同法律文书种类将其简称印在文书之上,如拘留证印“拘”、逮捕证印“捕”;〔〕中填发文年度;〔〕后填发文顺序号。
(18)法律条文的援引。引用法律,应当写明法律的全称;引用的法律条文,要写明具体的条文号,条文中有款、项的,要具体到款、项。
(19)计量单位。填写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20)联系方式。填写联系人的移动电话号码、固定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等内容。
(21)数字。在引用的法律条款、部分结构层次顺序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时应当使用汉字,其他情况下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文书发文字号中年度、发文顺序号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22)成文日期。成文日期填写批准人的批准日期。内部审批类文书的日期,制作人在末尾落款处填写制作日期,审核人、批准人在其签名下方填写审核、批准时的日期。成文日期应当使用大写数字,如“二〇一三年一月一日”。
(23)印章的使用。对外使用的文书,应当在成文日期上方写明单位名称,在单位名称和成文日期上加盖能够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单位印章。不能使用内部印章。
(24)骑缝线。打印电子法律文书可以无骑缝线,不必加盖骑缝章。纸质法律文书的骑缝线一律用汉字(发文年度和顺序号用大写)填写发文字号,然后加盖单位印章或专用骑缝章。
(25)选择性项目的填写。纸质文书标题中的选择性项目不需要选择,电子法律文书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制作相应的文书。文书内容部分出现选择性项目的,电子文书根据案情从相应选项中选择适当的项目。纸质文书根据具体情况删去不需要的内容:文书中空余部分、较短的文字内容,可用斜线“\”删去,如犯罪嫌疑人是男性的,填写“男/女”。又如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填写《不予立案通知书》时,应当填写控告/移送。有较长文字内容的可用横线“-”删去,如对于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填写《不准予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时,应当填写“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对于带有“□”的选择性项目,在选定的□中打“”。选择“其他”的,还应当在随后的横线处填写具体情形。
2.印制标准
(1)正式印制各种法律文书式样时,案卷的封面及封底用牛皮纸印制;《拘传证》、《拘留证》、《逮捕证》、《搜查证》、《提讯提解证》以及各种通知书、决定书等用80克胶版白纸印制;其他文书用60克胶版普通白纸印制。
(2)为了便于装订入卷,多联式文书的第一联长297mm,宽137mm,天头(上白边)37mm,订口(左白边)28mm,版心尺寸84mm×225mm,其他各联和单联式文书一律用A4型纸尺寸,即长297mm,宽210mm,天头(上白边)37mm,订口(左白边)28mm,版心尺寸156mm×225mm(不含页码)。误差不超过1mm。
(3)正式印制时,对标明式样顺序号、“印”、“公安局印”以及注明应当含内容的文字不要印上。根据办案实际需要,凡是内容不固定的叙述型文书,如《呈请立案报告书》、《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要求复议意见书》、《提请复议意见书》等,可只印单位、文书名称、编号等开头的内容,其他内容参照制作和填写要求中注明的要求,在拟稿后书写或打印。笔录式文书可只印第一页或上半部分,其他内容参照制作和填写要求书写。
(4)文书的边线、横线、文字一律印成黑色。
(5)文书名称、内容和落款中出现“公安局”、“看守所”等字样的,可根据本单位名称改动后印制。
(6)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由省级公安机关指定的印刷厂统一印制。
[1] 公安机关行政法律文书的种类主要有:治安案件受理登记表、治安管理处罚审批表、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治安案件调解书、治安案件申诉裁决审批表及申诉裁决书、道路交通事故报案、立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尸表检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调解记录、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