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执行文书
主要包括:减刑/假释建议书、假释证明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收监执行通知书、准许拘役罪犯回家决定书、刑满释放证明书6种。
7.刑事通用文书
主要包括:呈请××报告书、复议决定书、要求复议意见书、报请复核意见书、死亡通知书5种。
8.规范性文书
主要包括:刑事侦查卷宗(封面)、卷内文书目录、××告知书3种。
囿于篇幅,本章将专门介绍公安机关的主要刑事案件法律文书。
三、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的特点
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的制作属于诉讼活动中的一个环节,因而其必须严格按照程序法、实体法的规定,依照不同的文种、要求、时限来制作。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是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使用的专属性文书,与其他文书相比,其在制作的格式、内容、语言表达以及法律效力方面有如下特点。
1.格式规范固定
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的制作都有固定的格式要求,无论是表格式、填充式,还是文字说明式文书,均有统一的体例,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认真填写或制作。
2.内容客观真实
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是适用法律的专用文书,每一份文书都要依据具体案情事实来适用具体的法律。内容真实是制作刑事法律文书最根本的要求,只有每一件事实查证属实、证据确凿,才能保证案件内容真实可靠,才能确保办案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3.语言表达严谨
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是十分庄重严肃的法律文书,在遣词造句等语言文字的运用上,要求十分严谨。其要求有用词准确、简练、文意解释单一、无模糊含混的文字表述;造句符合汉语规范,语句完整;文风朴实庄重,遵循司法文书的逻辑思维规律。
4.强制效力鲜明
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是具体贯彻实施法律的重要手段,具有鲜明的法律约束力,并排斥其他的处理决定。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一经宣布,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撤销,也不能用其他文书替代。
四、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制作、填写和印制要求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刑事执法活动,确保严格依法办案,提高办案质量,公安部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对2002年12月18日印发的《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格式(2002版)》(公通字〔2002〕69号)进行了修改和补充,以公通字〔2012〕62号文件的形式印发了《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式样(2012版)》的通知,要求广大办案民警尽快熟悉、掌握并能够正确制作、使用新的刑事法律文书,确保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正确贯彻实施,促进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质量不断提高。
1.制作和填写要求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时,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规章进行选取、制作、填写和使用刑事法律文书。
在制作文书之前,应当了解每一种文书的使用条件和范围,并结合具体案情和实际需要准确选取相应的法律文书。填写纸质文书时,应当使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书写工具,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文书设定的项目,要逐项准确填写;确有些栏目不需要填写的,用斜线“\”或者横线“-”划去。填写电子文书时,应当从系统选项栏中准确选取相应的项目。制作《呈请立案报告书》、《提请批准逮捕书》等叙述型文书时,应当做到描述案件事实清楚、引用法律条文准确、结论明确易懂、语言准确精练。文书制作完毕,应当按照要求予以送达、签收,办案单位留存的文书,应当根据规定入卷。
填写常见项目时,应遵循如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