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机关法律文书概述
公安机关是我国的治安机关。它一方面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另一方面负责治安案件的处理。由于上述两种案件性质的不同,其办理过程中所使用的文书也不相同。公安机关法律文书是指公安机关在实施法律、依法办理刑事案件及其他行政执法工作中所专用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
近年来,公安部对公安机关法律文书的制作非常重视,并出台了大量相关规定。如1987年3月制定实施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公安机关办理各种刑事案件所适用的各种法律文书的内容和制作要求作出了原则性规定。1989年公安部制发了《预审文书格式(样本)》,共7类46种。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一次修正后,公安部于1997年1月颁布了《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格式(样式)》。2002年12月18日,公安部发出《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格式〉(2002版)的通知》(公通字〔2002〕69号文),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2002版《文书格式》。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正后,公安部又于2012年12月19日,发出《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式样〉(2012版)的通知》(公通字〔2012〕62号文),自2013年1月1日启用,以下简称2012版《文书式样》。2012版《文书式样》对2002版《文书格式》进行了一定的修改和补充,修改后的文书式样共计97种。上述97种文书覆盖面大,实用性强,内容更加严谨,其中绝大多数为填充型文书和填表型文书,只有少数属于叙述型文书。填充型文书和填表型文书均按内容框架统一印制好,使用时只需在空白处填写即可。由于其具有统一规范性的特点,而且填写的文字不多。一般来说,此类文书的写作难度不大,只要按照规定认真操作就不会有太多问题。叙述型文书则不同,叙述型文字和内容的不确定性决定了其制作难度较大,制作者不仅要熟悉公安业务,而且还要具备一定的法律、语法、修辞、逻辑知识乃至较强的文字功底。
此外,公安部于2012年12月18日制定并公布了《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自2013年1月1日起开始使用。《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共规定了52种公安行政法律文书。[1]其中绝大多数为填充型文书和填表型文书。这些格式样本的实施,对于规范公安机关法律文书写作,提高公安法律文书制作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的概念及其种类
按照公安机关的主要业务范围,公安机关法律文书可分为刑事法律文书和行政法律文书两大类。
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根据法律、法规的内容和程序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专用文书,通常也被称为公安机关侦查文书。2012版《文书式样》按照侦查办案诉讼程序,将公安机关刑事案件文书分为八大类。
1.立案、管辖、回避文书
主要包括: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不予立案通知书、不立案理由说明书、指定管辖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回避或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8种。
2.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文书
主要包括:会见犯罪嫌疑人申请表、准予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通知书、不准予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4种。
3.强制措施文书
主要包括:拘传证、取保候审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换押证、释放证明书等30种。
4.侦查取证文书
主要包括:传唤证、询问/讯问笔录、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现场勘验笔录、搜查证、查封决定书、扣押决定书、销毁清单、鉴定意见通知书、起诉意见书、补充侦查报告书等37种。
5.技术侦查文书
主要包括: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执行技术侦查措施通知书、延长技术侦查措施期限决定书、解除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4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