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简练透彻。文书制作者要紧抓案件的要害作简练而透彻的分析,针针见血,明了透彻。具体运用论证方法说理时,要求有别于学术议论,不作长篇大论。要针对案情深入剖析,把理说透;要善于把逻辑思维与形象思维紧密结合起来,做到言必及义,论证精要,一语破的,不讲套话,不作泛论;整个论证过程要保持观点首尾一致,前后贯通。
(三)说明
拟制类法律文书中,应用说明的地方很多,除事实和理由外,其他一概用说明。表格、填空类法律文书大部分栏目使用说明,笔录类的现场勘查笔录等几乎全用说明。所以这种表达方式在法律文书中占有重要地位。无论何项说明,最基本的要求,是不允许产生任何歧义或有丝毫的疑惑。因此,说明必须客观、真实、具体、明确。说明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1.简明
文字简练是手段,意思明了才是目的。简而不明就会失去简的意义,明而不简则文字啰唆,有悖说明要旨。[6]简明的关键是文字要表现要领,抓住要害。如“被告人王某系本案胁从犯”,“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再如对关键案情的说明,特别是对多方面或多层次,又呈矛盾的复杂情况的说明,更须简而明。
2.精确
精确的表现有二:一是说明的文字要具体、准确且具有排他性。如“在犯罪嫌疑人刘某住处起获了大量白粉和海洛因”,“大量”系模糊概念,应确切表示数量,“白粉”作为法律用语是否合适,也值得斟酌。又如“被告人赵某趁刘某不备,盗走了刘某车内黑色皮包一只,包内装有重要的资料和手稿。”本句中“重要的资料和手稿”就可能有两种理解,是“重要资料和手稿”,还是“重要的资料和重要的手稿”,令人疑惑不解。二是说明事实时,要圆满周详,滴水不漏。说明复杂问题要不厌其详,除非在绝对明了时,才能有所省略。下面这一段话则较好地体现了说明的这一特点。“陈某应付给刘某人民币72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定期储蓄月利率计算利息,自2001年7月24日起至本判决之日止,应付利息2150.47元。”
3.有序
客观事物是有序的,反映事物的文字说明也应该有序,特别是对错综复杂的事物,尤其要用语言文字结构的首尾圆合、条贯统序来反映复杂事物的逻辑顺序,只有这样,错综交织的事物才能表达清楚。如判决书的判决结果,在言之有序上表现得很突出。至于说明顺序的表达,采用何种方式,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落笔,根据说明对象的不同特点,采用由低而高、由轻而重、由小到大、由粗而精、由流溯源等递升式或递降式、推进式或倒逆式。
上述三种表达方式的一些具体写法,是从长期法律文书写作中归纳出来的常用的基本方法。在制作每一份文书时,应根据案情的不同情况,灵活掌握运用,充分发挥写作的创造性,提高法律文书的质量。
要提高法律文书写作的创造性能力,必须重视写作,提高认识,加强锻炼,特别是要坚持长期的写作实践,强化写作基本功的训练。
[1] 吴兢:《法院将改革民事案件级别管辖 裁判文书将推出新样式》,载《人民日报》,2007(01)。
[2] 马宏俊:《法律文书写作与训练》2版,15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3] [德]伯思·魏德士:《法理学》,丁小春、吴越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4] 周道鸾:《法律文书教程》,2版,26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5] 周道鸾:《法律文书教程》,2版,30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6] 周道鸾:《法律文书教程》,2版,37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