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作为执法和宣传的工具,是面对公众的,必须使用通用的语言文字,使公众能够方便地接受。为了更好地发挥法律文书的宣传教育作用,不宜使用方言土语,文言虚词也要少用或不用,以体现法律文书的严肃性、庄重性和广泛性。污言秽语则更是要杜绝的,讯问和庭审中出现的污言秽语,当时就要予以纠正,由被讯问人或有关人员确认签字,以免失去证据效力。故法律文书制作中绝对不能出现不干净的语言。此外,有关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和语言,也要在文书制作时进行技术处理,以免造成不利影响。
二、表达方式上的制作要求
一般来说,每一篇法律文书中大多要运用叙述、说理、说明三种表达方式,叙述用于表达案件事实,说理用来论证案件性质和处理的理由,说明用来表达其他事项。也可以这样说,叙述是复制案件,说理是创造性地论述案件,说明是对其他事项明白无误的解释。每一篇文书都是叙述、说理和说明的综合运用。不过,在综合使用时,每种表达方式各有特点,可以侧重一种或两种方式,也可以穿插使用其他两种或一种方式作为辅助。究竟什么文书以哪种表达方式为主,这要根据各种具体情况来决定。
法律文书中少用或不用描写和抒情。因为制作法律文书是为了严肃执法,而不是用来欣赏;它重在达意,而非传情;旨在服人,而非感人。这是法律文书使用表达方式的重要特点。
(一)叙述
叙述是反映事物产生、发展、变化的一种表达方式。它是法律文书写作中最常用的一种基本技巧。[4]法律文书叙述主要表现在叙述要素、特定方法、本质特点三个方面。因在本章第五节中已经阐述了叙述的方法,本部分仅阐述叙述的要素及其本质特点。
叙述的要素主要体现事实的法律特征,不同诉讼案件事实的叙述要素不完全相同。
1.叙述要素
在刑事法律文书叙述的要素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文书样式和制作的规定,刑事法律文书叙述要素主要包括:案件发生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行为过程、后果、被告人事后态度和涉及的人和事九种。刑事法律文书叙述要素和犯罪构成要件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在具体案件中,情况往往十分复杂,有些要素具有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有些要素则具有另一犯罪的构成要件,叙述案情时,要注意分清此罪和彼罪的界限。
在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叙述的要素中,《人民法院文书样式(试行)》(以下简称《样式》)在一审民事判决书的样式说明中写道:“法院认定的事实主要包括:①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法律关系的时间、地点及法律关系的内容;②产生纠纷的原因、经过、情节和后果。”在一审行政判决书的样式说明中写道:“法院认定的事实……要把时间、地点、内容、情节和因果关系等交代清楚。”这里都没有提及“要素”,因为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纠纷复杂、种类繁多,叙述事实的具体内容及要求各不相同,不宜用“要素”来概括。但是这不是说法律文书学不能研究这三种案件的叙述要素。
各种案件事实的叙述,还必须叙明认定案件的证据。另外,遇有国家机密及其他保密事项应当保密。
2.叙述的本质特点
是指在叙述事实时,统辖叙述要素和特定方法的要领或基本要求。叙述的本质特点有以下几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