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刘某的供述,结合从检察院复印到的证据材料,可以发现,在与真诚公司的来往中,介于真诚公司的负责人曹某及程某从一开始就是为了“获取刘某对我公司的关照”,“可以通过刘某,提前了解到一些工程方面的信息、业主的情况及要求等”,因此“聘请他做顾问只是为了找一个借口来送钱给他”(参见对曹某及程某的《讯问笔录》);而在后来的实际操作中,真诚公司确实通过顾问费及礼金、礼品等方式给刘某以好处,而刘某也确实曾经因考虑到真诚公司是自己的顾问单位而私下向其透露过部分通过正规合法渠道无法提前获得的项目信息,对此,刘某本人在首次讯问及其后的讯问中均表示承认确有其事,并表示认罪。
2.第二宗涉嫌受贿案件(××市科力高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力高公司”)
根据刘某的陈述,结合从检察院复印到的证据材料可以发现,在与科力高公司的来往中,首先,科力高公司聘请刘某作为顾问是因为考虑到“湖北老乡,技术也不错”;其次,自2007年8月刘某开始担任科力高公司顾问以后,除推荐科力高公司进入××市信息产业协会外,刘某并没有以××中心副主任的职权对科力高公司在申请政策扶持、专项基金及企业资质认定方面发挥过任何实际作用,而只是在部分技术项目如旋压控制器等产品的开发管理中以技术顾问身份提供帮助(参见对田某的《询问笔录》)。
事实上,科力高公司所获得的资金支持及资质认定,大多数是在刘某担任其顾问以前获得的。例如,在检察院证据材料中提到的《全自动数控管件端口成型旋压机》的科技成果鉴定,其时间就发生在刘某担任科力高公司顾问以前。[1]并且,刘某之所以能够参与该鉴定委员会,并非基于其××中心副主任这一行政职务或相关职权,而是基于其“高级工程师”及“系统分析员”的专业职称及相关的专业技能。
除此以外,检察院所提交的材料中,没有证据表明在刘某担任科力高公司顾问期间,曾利用××中心副主任职务或相关职权就科力高公司的其他事项进行干预。
3.第三宗涉嫌受贿案件(××市钜通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钜通公司”)
钜通公司聘请刘某作为顾问是因为考虑到其“对相关的政策法规比较了解,可以对项目申报提供指导”,“为公司的申报材料把关”(参见对吴某的《询问笔录》)。
在《起诉状》中所提及的钜通公司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的评审中,根据《××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该基金项目的评审主要由经贸局负责。同时,根据《××市信息产业局证明》及《××市××中心升格为副处级等问题的批复》,刘某的职业职责是在××中心主管电子政务信息技术工作,具体负责网络、软件、数据标准和管理,并协助主任处理其他事务。同时,根据《××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申报》的规定,更高级的项目仅是通过××市信息产业局推荐,由国家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统一审批,刘某根本就无权以××中心副主任的职权进行干预,其实际发挥作用的空间也就仅仅为钜通公司的申请材料把关而已。
4.第四宗涉嫌受贿案件(××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火炬公司”)
首先,火炬公司聘请刘某作为顾问是因为刘某“对信息化建设比较内行”,“很懂技术”,且“熟悉相关政策法规”,“需要他对资料进行把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