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20日,我方与原告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约定由我方为原告加工装配玩具的电子元件。按照合同第十四条的约定,原告方应于2007年8月20日之前将主要原件的材料提供给我方,但是原告将材料提供给我方的实际时间为2007年8月27日,比合同约定的时间晚了一个星期,而且被告未能一次性提供材料,而是陆续送到的。由于我方厂子【5】规模较小,加工电子元件的机器的利用率必须得到充分发挥,而被告的材料未送到,为了不停机,我方只能改作其他单位的加工订货。而其他单位的订货上机之后,就不能中间停顿,待完成部分成品后,方能再上原告的加工产品。【6】因此,我方交货的时间迟于合同规定的时间两周。
基于上述事实可知,【7】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提供材料的义务是直接导致我方不能按时交货的重要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我方认为,被告未能按时提供材料的行为已构成对先履行义务的违反,而被告的此违约行为,与我方无法按时交货的行为有直接的联系。因此,我方认为,被告将所有责任推卸给我方的做法是不正确也是不负责任的,其自身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希望法院查明事实真相,按照合同的约定依法公平处理。
此致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长沙市清辉电子配件厂
法定代表人 林清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本答辩状副本一份。【8】
修改意见:
【1】应删除“名称”,直接写“答辩人:长沙市清辉电子配件厂”。
【2】“所在地址”宜“地址”或“住址”或“所在地”。
【3】电话号码、企业性质等可不写,若写也要另起一行。
【4】此句不通顺,宜改为:“因原告天浩公司诉我厂加工承揽合同”。
【5】应避免口语!可改为:“我厂”。
【6】加工原告的产品。
【7】可改为“综上所述”,亦可改为“基于上述事实”。
【8】附项不要空两格!应顶格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