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纠纷的主要情节,形成纠纷的原因以及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进行分析,以分清是非,明确责任,认定性质;
(3)阐明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促使当事人彼此之间互相谅解,把权利和义务有机地统一起来;
(4)提出对纠纷解决的办法和意见。这部分内容既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考虑有利于纠纷的解决;
(5)如系二审,还应对原判决进行评论,提出要求和意见。
这部分内容,要从具体案情出发,抓住本案的特点,有针对性地阐明几个问题,为解决纠纷提出切实可行的主张、意见、办法和要求,使案件得到正确、合法、及时的处理。
4.结束语
本部分是归纳全文的结论性观点和具体主张,为被代理人提出明确的请求。要求简洁明了,使听众对整个代理词留下深刻、鲜明的印象。最后代理人具名和注明日期。
四、范文鉴赏
叶某诉彭某借贷纠纷一案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律师事务所接受叶某委托,就原告叶某(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彭某(以下简称“被告”)借贷纠纷一案[案件编号:(2009)×法民二初字第435号],指派本律师担任原告的代理律师,出席今天的庭审。开庭前,代理人审阅了相关案卷材料,对相关事项作了必要调查,庭审中,又认真听取了双方当事人就本案的陈述与辩解,现根据案件事实,结合法律适用,提出以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采纳。
一、还款依据——《股权转让协议书》及《(借款)确认书》
1.事实依据
原、被告均系××先科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科公司”)股东。2005年3月,原、被告达成书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由原告将其所有出资作价87万元转让给被告;但鉴于被告资金周转一时困难,由被告出具借款确认书一份,将前述股权转让价款转为私人借款,年息6%,借期两年,自2005年1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但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还,被告仍以各种理由拖欠该笔借款至今。
按借款协议约定,87万元人民币的本金,在2005年到2006年两年的借款期限内共产生利息10.44万元;加之此后被告拖欠相关借款两年有余,以本案起诉时的年利率5.67%为准,暂计至2008年年底,已产生利息9.8658万元;以上款项合计107.3058万元。本案受理之后,自今年年初起至被告完全还本付息期间的利息,请法院参考本案起诉时的利率标准另行补算。
2.法律依据
依据我国现行《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991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02次会议讨论通过)及相关法律、法规,被告彭某应当按照约定的借款期限返还借款;鉴于被告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因此应当按照借款协议约定或者借款合同有关法律、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二、借款由来——原、被告股权转让的背景、过程及后续事项
1.先科公司的股权、章程及运作背景
××先科电池有限公司的前身为1992年成立的合资公司,由于历史原因,外资各方实际出资并未到位。原告、被告及华某和谢某四人陆续注资,并于2000年11月由前述四人达成新的《××先科电池有限公司章程(内部使用)》。按照章程第八条的规定,由原告、被告、华某和谢某四人依次出资75万元、135万元、30万元、60万元(实际出资36万元,其余出资以其他方式予以优惠),分别占公司出资份额的25%、45%、10%和20%。另据章程第九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此后,因个人原因,谢某首先退出公司,其份额转由彭某承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