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调解书送达前,如有一部分已执行,在本协议内容中,应将已执行的那一部分也写入调解书协议内容中,并加括号注明(已执行)。
3.尾部
首先,写明法院对协议内容予以确认的态度及调解书的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或“上述协议,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其次,另起一行写:“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之后由审判庭人员署名,注明制作日期,加盖院印,书记员署名,左方打出“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的校对戳。
四、范文鉴赏
【范文一】一审程序中的调解书
北京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民初字第311号
原告××市旭华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市敦厚液压配件市场3008号。
法定代表人陈××,董事。
委托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住××市××区××大街19号。
被告××市北方开关厂,住所地为北京市××区南彩镇前俸伯村。
法定代表人赵××,厂长。
委托代理人刘××,××市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市旭华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华电力公司)与被告××市北方开关厂(以下简称北方开关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旭华电力公司诉称:2003年9月,我公司应北方开关厂的请求,向北方开关厂运送了型号为8DJ-20-10的3单元开关柜共40台,8DJ-20-21的2单元开关柜共10台,货款共计498万元。我公司已给北方开关厂全部开具了增值税发票。2006年5月26日,北方开关厂退回我公司3单元开关柜17台,价值共计178.5万元。扣除退回的货款,北方开关厂仍欠原告货款319.5万元。经我公司多次催要,北方开关厂至今未付。
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北方开关厂归还我单位货款319.5万元,并支付欠款的同期利息80万元。
2.支付我公司差旅费2万元。
3.诉讼费用由北方开关厂负担。
被告北方开关厂辩称:对旭华电力公司所诉事实及欠款数额无争议,愿与旭华电力公司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市北方开关厂给付原告××市旭华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货款319.5万元,于2008年6月30日前给付30万元,2008年7月31日前给付25万元,2008年12月31日前给付150万元,2009年6月30日前给付114.5万元。如2009年6月30日前未付清全部货款,被告××市北方开关厂支付原告××市旭华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未付清货款的利息损失(自2004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5%计算)。
二、案件受理费19460元,由被告××市北方开关厂负担,于2009年6月30日前直接付给原告××市旭华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协议,于2008年6月17日经各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已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
二○○八年六月十七日
(院印)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崔××
【范文二】二审程序中的调解书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民终字第7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甲,男,1957年生,汉族,农民,住本市西区刘新镇孔湾村三组。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乙,男,1988年出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李甲(李乙之父)。
上列两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刘甲,××市正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袁甲,男,1968年7月22日出生,××大学法学院教师,住××大学教工宿舍8栋403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