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对起诉人的请求和事实与理由进行答复、辩解和反驳。《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规范性的文件。”因而当被诉行政机关进行答辩时,不仅要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反驳,还必须提供自己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否则就会导致败诉的后果。当作为第二审被上诉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答辩时,应当对上诉人上诉的请求和事实与理由进行答复、辩解和反驳。
六、习作点评
行政答辩状
答辩人××省四通市人民政府。
地址:××省四通市城关大街23号。电话:5892364。
法定代表人高某,××省四通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男,1971年5月3日出生,【1】现任××省四通市副市长,住××省四通市安福区梨园大街19号永安小区3栋602室,电话:134203××715。
因乙、丙、丁【2】三家屠宰场不服我单位【3】1997年12月20日颁发的《关于四通市审核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一案,现答辩如下:
本单位【4】于1997年12月20日根据国务院发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确认并发布了《关于四通市审核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规定》,并要求各相关部门及生猪屠宰经营者严格遵守该条例。此规定是本单位作为行政机关,针对本市各相关部门及相关人员等不特定对象所发布的能够在本市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具有在全市范围内的普遍约束力,即在全市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该条例,未达到指定标准和要求均不得取得生猪屠宰的资格。原告乙、丙、丁三家屠宰场,因未达到指定标准,故无法继续进行生猪屠宰的工作。若其想继续经营,应及时改善卫生条件和其他设备要求,重新向市卫生局和市工商部门提出申请,通过合法审查之后方可取得相关营业执照。【5】
基于以上事实,我单位【6】认为:我单位颁布【7】《关于四通市审核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规定》的行为属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起诉【8】。
此致
××省四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省四通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高某
1998年3月14日【9】
附:1.本答辩状副本三份。
2.1997年11月30日国务院颁发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一份。
3.1997年12月20日四通市政府发布的《关于四通市审核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规定》一份。
修改意见:
【1】应增写“汉族”。
【2】原告乙、丙、丁。
【3】【4】【6】建议都改为“答辩人”,以下同。
【5】这样表述基本上可以,若能有针对性的说明《规定》是抽象行政行为的话,则更佳。
【7】删除。
【8】驳回原告的起诉。
【9】最好用汉字数字表述。
[1] 本行政答辩状摘自袁裕来律师的博客(内容略有增删)。网址为:http:///blog/yuanyulai/?blogid=391419。在此向原作者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