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本案中,原告之子实施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即侵犯他人人身权利,但由于其差一个月才满十四周岁,故不应受处罚,改交原告严加管教。在此情况下,被告应对罚款原告200元的处罚决定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原告认为被告适用法律错误,作出的处罚决定不当,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12】
此致【13】
安垣市阳虹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刘玲
2007年5月3日【14】
附:1.本状副本一份。【15】
2.证据材料【16】六份。
修改意见:
【1】【2】【3】【4】不要顶格写,要空两格。
【5】法定代表人只要姓名、职务便可,多余部分应删除。
【6】该请求于法无据。建议删除或改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7】原告。
【8】删除!下同。
【9】太口语化,可改为“原告”或“其母”。
【10】调查后。
【11】查清事实真相的情况下,草率地。
【12】原告认为被告适用法律错误,做出的处罚决定不当,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特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13】格式有问题,要空两格!
【14】最好用汉字数字表述起诉日期。
【15】格式有问题,要顶格写。
【16】最好交代是什么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