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提起诉讼应当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条件:①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②有明确的被告;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④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不具备上述条件,则不应提起行政诉讼。另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若当事人没有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则不应制作行政起诉状。
(3)行政起诉状的文书格式、内容要求与民事起诉状相同,只是制作时更应注意:①按照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论证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当性与违法性;②写明原告一方引起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事实;③写明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详细经过和内容;④写明原告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提出复议申请,复议机关是否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以及改变的具体内容等。
(4)行政起诉状的制作和提交时间必须在法定的起诉时间内,否则就会丧失胜诉权。另外,行政诉讼的焦点是要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所以在制作行政起诉状的事实和理由部分时,应着力分析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制作的方法以驳论为主。
六、习作点评
行政起诉状
原告【1】刘玲,女,1964年3月出生,汉族,山西省太原市人,安垣教育学院附属小学教师,住××省安垣市教育学院教师宿舍12栋3单元408室。
被告【2】××省安垣市公安局阳虹分局。
地址【3】:××省安垣市公安局阳虹区襄阳路125号;电话:0351-57631110
法定代表人【4】蔡华,××省安垣市公安局阳虹分局局长,男,汉族,1958年6月出生,江西省南昌市人,住××省安垣市公安局阳虹分局家属小区2栋28号楼4单元307室【5】。
诉讼请求:
1.判令撤销被告安垣市公安局阳虹分局于2007年2月12日作出对原告行政罚款200元的[2007]阳公行罚字121号行政处罚决定。
2.判令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6】
事实与理由:
2007年1月16日上午9时,在××省安垣教育学院附属小学的办公室,刘玲老师【7】因为自己的《中学生语文》一书被秦芳老师拿走,便在办公室里聊天称自己的书本不知道被哪位老师拿错,在一旁的秦芳老师突然冲向原告,出手打了原告刘玲【8】几个耳光。同日中午,原告儿子姜兵得知妈妈【9】被殴后,直奔秦芳家中,对秦芳夫妇一顿毒打。秦芳的丈夫被打成轻型颅脑损伤,头皮撕裂,造成轻微伤。但是被告安垣市公安局阳虹分局经过调查【10】认为原告刘玲在办公室说话的行为构成“侮辱他人”,由此造成了此次纠纷的扩大,在没有进一步调查清楚事实的前提下,作出了对原告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原告不服,向安垣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安垣市公安局维持了原行政处罚决定。
原告认为,造成此次纠纷的应该是秦芳而非本案原告,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符合事实,在没有调查清楚之前就【11】作出了罚款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是违法的。理由如下:
1.被告适用法律错误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本案中,原告并未实施“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只是在纠纷双方之间发生的言语冲突,且并不具有侮辱的意思表示的行为,原告的行为只是属于本法第十九条所规定之“情节特别轻微的”行为。所以被告的处理依据不合法,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该适用第十九条的规定,做出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处理决定。
2.被告做出罚款原告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