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由是在叙述事实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分析,论证诉讼请求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例如,对被告侵犯起诉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案件,原告要着重论述被告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不真实、证据不充分;或者违反了法定程序,所适用的法律有错误;或者被告的行为纯属超越职权范围、滥用职权;或者该行政处罚过重,侵害了原告正当权益等。理由应根据案件的不同而有所侧重,但引用法律、法规条文必须准确,理由务必充分。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这部分内容要求原告就诉讼请求、列举的事实、阐述的理由所举之证据应当详细、分明,以便人民法院在办案过程中核对查实。
3.尾部
包括附项和落款。要写明起诉人的姓名、日期,在附项中写明本诉状副本份数。
四、范文鉴赏
行政起诉状
原告莫卫国,男,194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长沙市××区渔业分场四组。
原告莫蒙,男,197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长沙市××区渔业分场四组。
委托代理人隆重,湖南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区长。
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长沙市××区人民政府履行协调法定职责。
事实及理由:
2008年3月10日长沙市人民政府经长府地(2008)××号批复,征用了原告所承包的全部集体土地。2008年8月实施征地补偿,原告对征地补偿、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提出异议,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国土资源部[2006]133号文等相关规定,于2008年8月20日通过挂号邮递方式向被告递交了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协调申请书。在该申请书中,原告对被告征用其承包的全部土地所实施的征地补偿、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提出异议,要求区人民政府按照基本农田最高农业年产值倍率标准30倍支付土地补偿安置费、青苗补偿费予以协调。被告于当日收到该申请后,迟迟不予回复。同年9月8日,原告向区人民政府信访办再次递交了该申请书。但被告至今未对原告提出的申请组织协调,没有履行法定职责,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依法履行协调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长沙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提出异议的,由区县人民政府协调。”据此,被告××区人民政府处理原告进行协调的申请,是其应履行的法定职责。原告对补偿标准提出异议,曾两次向被告××区人民政府提出进行协调的申请。被告收到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组织协调,且至今未履行该职责。因此,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区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 莫卫国、莫蒙
二○○八年十月九日
附:1.本诉状副本一份。
2.证据材料。
五、注意事项
(1)行政起诉状必须严格按照《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叙写。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不得起诉。提起诉讼以及诉状的递交必须按行政案件管辖范围进行。依法需要先经行政机关复议的,必须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方可提起诉讼。起诉必须是针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对抽象的行政行为不得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