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被抓伤的事实确实存在,而陈××投喂流浪动物的行为,无论出于何种动机,该行为必然会对其居住小区的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故该行为亦应受法律规范的调整。陈××所居住的房屋门口即刘×被抓伤的地点,亦为其所在小区的公共通行道路。而流浪动物的天性决定了其会向有利于其生存的地方聚集,陈××长期投喂流浪猫,尤其是在其家门口的公共通道附近的固定投喂行为,在其生活社区的公共环境中形成了一个流浪猫获取食物的固定地点,导致了流浪猫的聚集,而流浪动物的不可控性及自然天性,在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的前提下必定会给社区的公共环境带来危险。陈××的投喂行为既不同于对流浪猫的规范的救助行为,其自己又未采取任何措施控制相关危险的发生,故其行为是对于公众共同利益的一种不合理地干涉及影响,此危险影响与刘×受伤之间存在因果联系,故陈××应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刘×在遛狗过程中未给其饲养的狗拴狗链,其行为违反了××市关于饲养犬的相关规定,且刘×在猫犬发生撕咬过程中采取的行为亦有不当之处,故刘×对于其自身所受伤害亦存在一定过错,其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综上,本院综合考虑陈××投喂行为对于公共环境所产生的危害结果,及刘×自己在饲养犬及事发时的不当行为后,认定陈××、刘×均有责任,具体责任比例应由刘×、陈××均担为宜。
本案中涉及了流浪动物的问题,现实城市生活中流浪动物大量增加,不仅带来了大量的环境卫生问题,也一定程度上威胁到了居民的人身安全。但是作为生活在地球上的人类,我们仍应尊重所有与我们共同生存的动物的生命。既要倡导人道地对待动物,使动物免受不必要的杀害和额外的痛苦的观念,鼓励救助流浪动物的行为;又要以人民生活和谐有序、动物生活康乐以及公众理解与参与为原则,以期达到人与动物的共存,最终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在本案中,刘×、陈××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均有责任,原审法院所确定责任有误,本院对于原审法院所作判决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市××区人民法院(2012)丰民初字第16654号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市××区人民法院(2012)丰民初字第16654号判决第一项为:陈××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刘×支付医疗费九百零七元八角八分、交通费三十五元;
三、驳回刘×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刘×负担十二元五角(已交纳),由陈××负担十二元五角(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刘×负担二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陈××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唐×
代理审判员 张××
代理审判员 王××
二○一三年三月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院印)
书记员 李×
五、注意事项
(1)在制作二审民事判决书时,叙述二审民事判决书的事实要体现出上诉审的特点,针对上诉人提出的问题及一审认定的事实进行重点叙述。一审认定的事实有遗漏的,复审认定的事实应在其基础上补充叙述;一审认定的事实不准或错误较多的,复审认定的事实就应详细叙述经审查后认定的查明事实,以便进行比较,从中体现出二审对一审事实的纠正。对于事实认定准确,没有出入的,复审事实则可以从简叙述或不予叙述。
(2)制作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和证据这部分时,应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书写方法。大体上有以下四种情况:①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上诉人又无异议的,可以简叙;②原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或部分事实有错误的,对改变的事实要详叙,并运用证据,指出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不当之处;③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有遗漏的,则应补充叙述;④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没有错误,但上诉人提出异议的,应把有异议的部分叙述清楚,并应有针对性地列举相关的证据进行分析,论证异议不能成立。
(3)在行文中,阐述理由亦需加强针对性和说服力,避免照抄原判理由,反对公式化的空洞语言。要围绕原判决是否正确,上诉是否有理进行具体的分析论证。原判正确,上诉无理的,要指出上诉请求的不当之处;原判不当,上诉有理的,应阐明原判决错在何处,上诉请求符合什么法律、规定;原判决部分正确,或者上诉部分有理,则要具体阐明原判决和上诉请求分别对在哪里,错在哪里。理由部分需要论述的内容较多的,可以分层次进行论证。在援引法律条款方面,维持原判的,只需援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全部改判或者部分改判的,除了应当援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条款外,还应援引改判所依据的实体法的有关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