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1份,主要证据复印件××页。
(二)经济犯罪案件
××省××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检公诉〔2013〕0028号
被告人莫××,男,19××年12月19日生、身份证号码440××××××××××××××5,汉族,研究生文化,广东省××市人,系××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正厅级),住××省××市××区中华街79号1708房。因受贿嫌疑,经××省××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2年3月28日被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受贿罪,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2年4月15日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涉嫌受贿罪,于2012年8月23日报请××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该院经商请××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于2012年9月19日指定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2年9月23日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莫××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莫××,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刘××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将该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2013年2月6日侦察机关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12月,××市茶树岭采石场因非法制造爆炸物被××市公安局××分局立案侦查,采石场经营者蔡××被依法逮捕。2010年1月,采石场股东张××、谢××(该两人均另案处理)找到曾经担任被告人莫××的秘书姚××(另案处理),希望帮忙找关系对蔡××办理取保候审。在姚××的介绍下,张××、谢××于2010年1月送给原任中共××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时任中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的被告人莫××人民币三十五万元。被告人莫××遂找到时任××市公安局××分局局长周××,指示周××为蔡××办理取保候审,周××收到莫××指示后,指定××分局分管法制的副局长张××按照莫××的要求为蔡××办理取保候审。2010年2月,××市公安局××分局对蔡××的强制措施由逮捕改变为取保候审。蔡××被取保候审后,与张××、谢××一起,在姚××的陪同下再次送给莫××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莫××共计收受采石场股东贿赂款人民币六十五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辨认笔录及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领导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贿赂款人民币六十五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院印)
二〇一三年二月八日
附:1.被告人莫××现羁押于××市第三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计4卷588页。
五、注意事项
制作起诉书前,应对案件事实、证据、性质和适用法律四个方面进行严格的审查。
(1)审查事实。审查被告人的基本情况、简历、前科情况,包括被告人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精神状态,以及一贯表现等,以对被告人有一个比较全面的了解。然后按照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审查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被告人真实姓名、年龄、住址无法查清的,应当按其绰号或者自报的姓名、自报的年龄、自报的住址制作起诉书,并在起诉书中注明。被告人自报的姓名可能造成损害他人名誉、败坏道德风俗等不良影响的,可以对被告人编号并按编号制作起诉书,并在起诉书中附被告人的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