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从“姓名”到“住址”等一般情况。1)按规定的项目依次书写,不得随意增减项目,不得随意排列顺序。2)被告人的姓名。应当写清被告人正在使用的正式姓名,即户口簿、身份证等法定文件中使用的姓名。如有曾用名或与案件有关的化名、笔名、绰号等要用括号注明,与犯罪无关其他名字不写。如果是聋哑人或盲人,要在姓名后用括号加以注明。对于符合起诉条件但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被告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向法院起诉。被告人是外国人的,应在其中文译名后面用括号注明外文姓名。3)出生日期。应写公历出生年、月、日,具体出生日期查不清楚的,在制作起诉书时应以公历计算的周岁写明被告人的年龄。但是,如果涉及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被告人刑事责任问题时,必须写明被告人准确的出生年、月、日。4)民族。应写全称,如满族、壮族等。5)身份证号码。应准确写出被告人身份证的号码数,以作为确认其身份的依据。尚未办理身份证的,应注明。6)文化程度。主要写明所受过的正规教育的程度,不识字的写“文盲”。7)职业或工作单位、职务。应写明被采取强制措施前所在的工作单位名称及职务;无工作单位的,只写职业名称,从事农业生产者写“务农”;从事个体经营的写“从事个体经营”;待业人员写“无职业”。8)住址。写被告人的经常居住地;对流窜犯等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不明的,写其暂住地。9)被告人是外国人时,应当写明其国籍、护照号码和外国居住地。
二是曾受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况。1)被告人受到的行政处罚,如果与定罪有关,则需要写明,如果与定罪没有关系,则不写。叙写行政处罚,应写明处罚的时间、种类、处罚单位等有关情况。2)被告人受到的刑事处罚,应当写明。叙写刑事处罚时,应写明处罚的时间、原因、种类、决定机关、处罚的内容、释放时间等有关情况。
三是因本案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1)对被告人采取的强制措施,应写明有关情况。一般应写明采取强制措施的原因、种类、批准或者决定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时间,执行机关的名称和时间等。被采取过多种强制措施的,应按照强制措施执行时间先后顺序分别写明。2)对共同犯罪的多名被告人一并提起公诉的,起诉书的“被告人身份等基本情况”,应当按主犯、从犯、胁从犯的顺序,依次逐人分段写明。关于“采取的强制措施”一项,如果几名被告人是在同一时间,被同一机关批准或决定采取同一种措施的,可以用归纳法,在各被告人基本情况写完以后,另用一自然段,综合写明各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决定或执行机关、强制措施名称等。
如被告人没有受过处罚,本次犯罪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则第二、三方面情况自然不用写。
(4)案由、案件来源和审查过程。由于案件来源不同,其文字表述也有所不同。
1)公安等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的,其文字表述为:“本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年×月×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写明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