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月7曰【12】
附:1.【13】被告人刘某现押【14】于开封市公安局看守所。
2.证据目录1页、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56页【15】。
修改意见:
【1】删除第一分院。开封市是一个地级市,不存在第一分院。同时应注意,“开封市人民检察院”应该居中。同时,检察机关的法律文书应该写“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检察院”,若有涉外因素的被告人,还要冠上“中华人民共和国”。
【2】删除“豫”,地市级检察院的起诉书,不需要加上省的简称。
【3】为什么被告人变成了“陈某”?注意在文书中人名的前后一致。
【4】“期间”指代不明,要写明具体日期。
【5】齐某(女,31岁,开封市××厂工人)。
【6】删除。
【7】应在此增补内容,可改成:“被告人刘某无视交通法规,交通肇事后为逃避责任”,叙述事实更清晰准确。
【8】改成:“其行为触犯了”。
【9】删除法条规定的内容,此处只需指出法律条文即可,不要求写出具体的内容。
【10】删除法条规定的内容,在“第二百三十二条”后面加上“之规定”,合成一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
【11】删除。已加盖印章,不用写单位名称。
【12】起诉书的日期应该使用汉字,而不是阿拉伯数字。
【13】第一附项要写明“本案卷宗×卷×页”。
【14】“押”改成“羁押”。
【15】附项中还要说明“随案移交物品×件”、“被害人亲属×××是否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