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二十条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回执及时送达作出批准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如果未能执行,也应当将回执送达人民检察院,并写明未能执行的原因。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将执行回执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的三日以内送达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第三百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如果公安机关仍不提请批准逮捕或者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对已作出的批准逮捕决定发现确有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原批准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对已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发现确有错误,需要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原不批准逮捕决定,并重新作出批准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对因撤销原批准逮捕决定而被释放的犯罪嫌疑人或者逮捕后公安机关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又发现需要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重新作出逮捕决定。”
第三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且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后又提请复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公安机关重新提请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坚持复议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三、范本及内容结构
(一)范本
(二)内容结构
1.首部
(1)标题,由制作本决定书的人民检察院机关名称和文种名称构成,位置居中,分两行排列。第一联标题正下方标有“(存根)”二字;第二联标题正下方标有“(副本)”二字;第三联标题下方未标有任何字样,是送达公安机关的正本;第四联标题正下方标有“(回执)”二字。
(2)文书字号,位于标题的右下方,由机关代字、文种类型字、年份与发文序号组成,如“×检刑批捕〔2012〕17号”。有些检察机关在填制此种文书时,字号中的文种类型字中省略了“刑”字,也是可以的。
(3)受文对象,即文书送达的机关名称。在文书编号下行顶格处写明“×××公安局”;第四联填写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名称。
2.正文
正文是各联的核心内容。由于各联的作用不同,正文的内容也不相同。
第一联存根联,是承办部门保存之用的,需要填写一些基本的项目:案由,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码、是否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送达机关、批准人、承办人、填发人、填发时间等。其中“填发人、批准人、承办人”三项应由本人签名署时。
第二联、第三联的正文的填写内容相同,包括:
(1)发文缘由,即写明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时间、提请批捕文书的字号以及犯罪嫌疑人姓名。如“你局于2012年7月11日以×公刑捕字〔2012〕73号提请批准逮捕书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刘甲”。注意该项中提请批捕时间以人民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的日期为准;如果批准逮捕的对象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可以只制作一份批准逮捕决定书。
(2)审查意见,人民检察院的审查意见具体表述为“经本院审查认为,该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是指所涉嫌的罪名,若涉嫌有多个罪名,应当一并填写齐全,并按由重到轻的顺序排列。
(3)法律依据,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具体法律依据,即《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的逮捕条件。
(4)决定事项,即批捕的决定及对公安机关的执行要求。具体表述为:“决定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请依法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三日内通知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