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和作用
批准逮捕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海关等侦查机关,下同)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依法审查后,认为符合逮捕条件,决定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时所制作的答复公安机关的文书。它是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依据。批准逮捕决定书是公安机关制作逮捕证的依据和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的法律凭证。同时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由人民检察院审查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可以发挥国家专门执法机关之间的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公安机关接到此文书后,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批捕的人民检察院。
二、文书制作的法律依据
(一)文书制作的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规则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连同案卷材料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并可以对收集证据、适用法律提出意见。”
(二)批准逮捕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