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被告人杨某故意伤害汤亚妮一案,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相互印证,杨某虽然认识被害人,但其为了在彭某面前表现,一脚将被害人踹倒,其伤害被害人的故意是明显的。
5.被告人彭某、杨某、罗某、谢某、阳某寻衅滋事砍伤何×波一案,有各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相互印证,彭某为逞威风,纠集杨某等人,随意殴打被害人,情节恶劣,符合寻衅滋事的犯罪构成特征。
6.被告人彭某、杨某、阳某、谢某寻衅滋事毁损创兴洗水厂财物、殴打员工蒋×明一案,有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关书证等相互印证,彭某等人随意殴打被害人,情节恶劣,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符合寻衅滋事的犯罪构成特征。
7.被告人彭某、杨某、曾某、肖某、周某、朱某、罗某、陈某、阳某、谢某等人分别于2003年9月4日、11月17日、11月19日、2004年5月10日、2005年1月26日、4月7日、6月3日参加的拦货等事实,有各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报案书证等相互印证,被告人彭某等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均构成寻衅滋事罪。
8.被告人曾某、周某、朱某在中南菜市场打伤被害人方×革、皮×根、鲁×兵一案,有各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报案书证等相互印证,其三人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均构成寻衅滋事罪。
9.被告人阳某参加砍伤王×亮一案,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报案书证等相互印证,其参与随意殴打他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构成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杨某、韩某、阳某、谢某参加砍伤陈×东一案,有各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报案书证等相互印证,其四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均构成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肖某寻衅滋事随意殴打晏×,卢×德一案,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报案书证等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被告人彭某、曾某、周某非法买卖枪支一案,有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有关书证等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被告人杨某、罗某、韩某、谢某、周某、刘某、朱某、曹某非法持有枪支一案,有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有关书证等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其中,朱某、曹某持有枪支时间不长,但其二人持有枪支的目的是为了借给他人打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被告人凌某、李某、曹某、吴某非法拘禁罗×华一案,被告人肖某、邓某非法拘禁张×一案,被告人罗某、郜某非法拘禁孙×一案,有各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相关证人证言等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被告人彭某、杨某、罗某,阳某、谢某、韩某、陈某参加米粉一案,有各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等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被告人彭某、唐某召开会议,强迫米粉商贩购粉一案,有各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相关证人证言等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被告人沈某强迫交易一案,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相关证人证言等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被告人沈某破坏生产经营一案,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相关证人证言等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被告人彭某、肖某、肖某甲、罗某、曹某、凌某、郜某、邓某、吴某、李某、漆某,万某、熊某、龙某及被告人周某、朱某、刘某、罗某赌博一案,各被告人均供认不讳,且有相关证人证言等印证,足以认定。
10.被告人熊某、危某、龙某窝藏一案,有各被告人供述、相关证人证言、书证等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二、本案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