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机关的职权与检察机关法律文书
人民检察院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规定了各级人民检察院行使的五项职权是:(1)对于叛国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2)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3)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5)对于刑警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上述规定概括了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中所涉及的业务范围及行使的诸多权限可分为以下五种形式:检察权、侦查权、审查权、公诉权和监督权。
人民检察院的法律文书,是各级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的重要文字凭证,是保证法律正确实施的重要工具,是办理案件的客观记录,是办案质量的重要反映,是总结经验和复查案件的重要依据,也是宣传法制的重要材料。准确制作人民检察院的法律文书,对于依法保护人民、惩治犯罪、维护法律秩序、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检察文书的发展历程
为统一刑事检察文书的格式,1997年1月1日第一次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6年12月16日印发了新的《人民检察院刑事法律文书格式(样本)》共有法律文书108种,这是改革刑事检察文书的重要举措,对于提高制作刑事检察文书的质量具有重要意义。2002年1月1日人民检察院开始实行新的《人民检察院法律文书格式》,共有159种法律文书和3个附件。其中包括刑事法律文书7类139种以及民事、行政类法律文书15种,此外,还有通用法律文书5种。新颁布的刑事检察文书格式要求比原来的叙述程式和制作要领都更为简化,表格式文书明显增多。随着2013年第二次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实施,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印发了新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格式样本》,于2013年1月1日起开始启用,1996年印发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格式(样本)》同时废止。此次检察法律文书的修订,对于全面规范检察机关业务工作,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和工作效率,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三、检察文书的分类
检察文书按案件诉讼性质不同,分为刑事案件使用的检察文书和民事、行政案件使用的检察文书。按照文书公开对外与内部使用的不同,可分为诉讼文书、刑事赔偿文书和工作文书。按照文书的诉讼阶段和性质、作用的不同,可分为立案文书,侦查文书,强制措施文书,和出庭文书,抗诉文书,监所检察和法律监督文书,控告申诉文书和刑事赔偿文书等。按照人民检察院的业务部门分工和案件来源的不同,可分为刑事检察文书,直接受理侦查案件文书,监所检察文书等。按照文书制作形式的不同,可分为文字叙述式文书,填空式文书,笔录式文书和表格式文书。
2013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格式样本》大体按照检察文书的诉讼阶段和性质、作用的不同,将检察文书分为立案文书、回避文书、辩护与代理文书、证据文书、强制措施文书、侦查文书、公诉文书、执行监督文书、特别程序文书、申诉文书、通用或其他文书,共计11大类,223种法律文书。司法实践中,大多数人依据人民检察院各部门业务职能及行使的权限不同,将人民检察院的法律文书分为刑事检察文书和直接受理侦查案件文书两大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