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抗诉书的关键项目是提起抗诉的理由及法律依据,这部分对提起抗诉活动能否成立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制作此部分一定要做到抗之有理,诉之有据。具体写法是:开头先用“本院认为”作为提起语,进而详细阐明对原判决(裁定)的审查意见和抗诉理由。其写作的层次为:
第一层,在“本院认为”之后,先用扼要的文字概括出被告人行为危害程度,情节轻重程度,依法应当如何判决。
第二层,应归纳原判决、裁定中错误的核心之处,明确抗诉的焦点,为批驳确立目标。
第三层,集中阐述抗诉理由,具体分析原审判决、裁定错误所在,论证检察机关的正确意见。
第四层,写明适用提起抗诉的法律依据,依法提出予以抗诉、请求改判的请求。适用的法律应根据抗诉程序的不同来加以引用,若属按上诉程序提起的抗诉,应引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若属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抗诉,应引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款。其写作格式如下:综上所述,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3.尾部
写明以下四点内容:①致送单位名称;②检察机关名称;③制作该文书的时间,并在其上加盖检察机关的印章;④附项写明:被告人现在何处;其他有关材料。
四、范文鉴赏
××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东检刑抗字〔2008〕7号
××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8日以〔2008〕河东法刑字143号判决,对被告人刘甲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经本院审查认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刘甲的部分犯罪事实应当认定而未认定,导致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理由如下:
一、判决书认定部分犯罪事实与引用证据不当。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刘甲于2007年6月间,虚构事实,向秦乙谎称可为其联系购买非晶带材。为骗得秦乙的信任,刘甲先后私刻了××市非晶带材供应公司供应部、××市硅钢带材供应公司销售部的印章,并伪造上述两单位的供货证明。嗣后,以代垫付非晶货款为名,骗得秦乙人民币28000元”。事实是:被告人刘甲在2007年6月27日通过伪造“××市非晶带材供应公司供应部”供货证明,骗得秦乙28000元后,为达到进一步诈骗的目的,于同年7月2日再次私刻“××市硅钢带材供应公司销售部”印章,伪造供货证明,以其为秦乙的非晶带材垫付了32000余元,造成资金搁死,需再借款4万元归还他人为理由,又骗得秦乙4万元。由此可见,刘甲伪造“××市硅钢带材供应公司销售部”的假证明不是为了诈骗28000元(28000元在此前5天前已骗得),而是为了诈骗4万元所实施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