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未告知原告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未听取原告的陈述申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1条、第32条关于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该法第41条明确规定,于此情形,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原告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项第3目的规定,【11】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市财政局于2007年11月23日作出×财函[2007]107号《关于对××市电力实业有限公司违规行为的处理意见》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负担。【12】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某
审判员 张某
审判员 欧某
二○○八年八月十日
【13】
(院印)
书记员 谢某
修改意见:
【1】(2007)年号有误。法院受案日期为2008年6月1日,故案由的年号应为(2008)。
【2】应在“法定代表人万某某”之后补充其职务。如“总经理”等。
【3】委托代理人应该写明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及职务等基本情况。
【4】此日期的表述严重违反程序法规定。法院于2008年6月1日立案后,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应于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法院于2008年6月22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显属程序违法。
【5】应该写明处罚适用的《××市政府采购条例》的具体条文。如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6】此日期的表述也严重违反程序法规定。法院于2008年6月22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显属违法。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被告于2008年7月5日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显属程序违法。
【7】“原告提出”非法言法语,应该为“原告诉称”。
【8】此句有画蛇添足之嫌,建议删除!
【9】“被告认为”非法言法语,应该为“被告辩称”。
【10】与过渡语部分内容重复。建议删除!
【11】判决书中引用的法律条文应用汉字数字书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关于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该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于此情形,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原告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三目的规定。
【12】关于案件受理费,法院通常的做法是已由原告预交,原告胜诉后,由被告给付原告。因此,建议将此句修改为: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负担(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对负担之数,应径付原告)。
【13】应增加“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