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尾部
(1)诉讼费用的负担。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谁败诉,谁承担诉讼费用的原则,据此应明确写明败诉方承担的数额,如果均有过错的,可根据过错程序的大小,合理分担。诉讼费用不能与判决结果并列,因为它不属于争议的实体问题。
(2)交代上诉权。用一段固定的文字向当事人告知上诉期限、上诉方法和上诉审法院。
(3)合议庭成员署名。《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行政案件的审理,实行的是合议制,不存在独任审判。据此,在判决书右下角位置由审理该案的合议庭成员即审判长,审判员(或代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按序署名。
(4)判决日期及用印。署名之下注明制发判决书的年月日,并按“骑年盖月”的原则,在判决日期上加盖人民法院公章(在正本或副本上盖印)。
(5)书记员署名。在判决书正本及副本尾部左侧空白处,加盖“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校对戳记。
四、范文鉴赏
湖南省××市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8)×中行初字第77号
原告莫某某,男,194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市××区渔业分场四组。
原告莫某,男,197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市××区渔业分场四组。
委托代理人隆某,湖南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区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湖南湘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段某,××市××区国土资源管理局局长。
原告莫某某、莫某诉被告××市××区人民政府要求履行协调法定职责一案,于2008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08年10月12日受理后,向被告××市××区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莫某某、莫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隆某,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陈某、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3月10日经长沙市人民政府长府地(2008)××号批复,征用了原告所承包的全部集体土地。2008年8月实施征地补偿,原告对征地补偿、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提出异议,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3款,国土资源部(2006)133号文等相关规定,于2008年8月20日通过挂号邮递方式向被告递交了《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协调申请书》。在该申请书中,原告对被告征用其承包的全部土地所实施的征地补偿、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提出异议,要求区人民政府按照基本农田最高农业年产值倍率标准三十倍支付土地补偿安置费、青苗补偿费予以协调。被告于当日收到该申请后,迟迟不予回复。同年9月8日,原告向区人民政府信访办再次递交了该申请书。但被告至今未对原告提出的申请组织协调,没有履行法定职责,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依法履行协调的职责。
被告××市××区人民政府辩称,1.被告依法对原告所在村社实施城地拆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对原告所提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异议,被告已依法履行宣传、解释、协调等职责。故请求法院判决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在起诉时向本院提交并当庭出示的证据有:2008年8月20日挂号邮件详情单,证明原告通过特快专递向被告送达了《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协调申请书》。被告于同日签收。
在庭审质证中,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当庭认可被告收到原告的申请,但认为对原告提出的申请,被告于2008年8月10日、8月18日已进行了宣传、解释、协调。
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当庭予以认可,符合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