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被判处死缓刑和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由所在地的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提出书面意见,经当地省级司法厅(局)审查同意后,报送当地高级法院审理裁定。
减刑、假释刑事裁定书的正文包括四个部分的内容:罪犯被判处刑罚的情况;提起减刑或者假释的机关及其理由;经合议庭审核确认减刑或者假释的主要理由及法律依据;裁定主文。具体表述如下:
××××年××月××日××××人民法院作出(年度)×刑×字第×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犯××罪,判处……(写明主刑的刑种、刑期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及其刑期等;写明上诉、抗诉、复核后二审法院的裁判结果,未经二审的写“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续写执行的刑种、刑期变更情况。没有的不写)
执行机关……(写明执行机关名称)于××××年××月××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或有特殊情节),提出减刑(或假释)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写明该犯在服刑期间的具体悔改、立功表现或其他特殊情节,以及减刑或假释的理由)依据……(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的刑罚,减为……(写明减后的刑种、刑期,包括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和缩短后的缓刑实验期等)
如果是假释的,可写为:
对罪犯×××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年××月××日刑满止)
四、范文鉴赏
【范文一】
湖南省××县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8)×刑初字第9号
自诉人陈甲,男,1968年8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县人,农民,现住湖南省××县江北镇红旗村5组。
被告人贺甲,男,1970年12月5日出生,满族,湖南省××县人,农民,现住湖南省××县捞刀河镇幸福村3组。
自诉人陈甲于2008年3月13日以被告人贺甲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自诉人陈甲所述被告人贺甲对其故意伤害,但提不出确凿证据。经本院就地调查,在场目睹的群众也不能证实被告人贺甲有伤害自诉人的行为。因此,本案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自诉人陈甲对被告人贺甲的控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 刘甲
审判员 田甲
审判员 曾甲
二〇〇七年八月九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许甲
【范文二】
××省西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6)西中刑二抗字第22号
抗诉机关西江市××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刘甲,又名陈华杰,男,1963年8月23日出生于广东省阳江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省××县祁家埠镇中心小学退休教师,家住××省××县祁家埠镇中心小学宿舍3号楼210室。因本案于2005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江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平甲,西江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江市××区人民法院审理西江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甲犯金融凭证诈骗罪一案,于2006年1月18日作出(2006)×刑二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西江市××区人民检察院以量刑不当为由,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4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甲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刘甲及其辩护人平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