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在写完公诉机关或自诉人之后,写被告人身份等情况。包括姓名(曾用名、别名、化名或者绰号)、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务或职业、单位和住址;被告人曾经受过刑事处分、劳动教养处分,或者又在以上限制自由的期间逃跑过的,可能构成累犯或者有法定从重的情节,应写明其事由和时间;因本案受到强制措施的,应写明被拘留、逮捕的时间。被告人如因本案被收容审查过,在此期间又被限制了人身自由的,应写明起止日期,以便折抵刑期。具体表述为“因涉嫌犯××罪于××××年××月××日被刑事拘留、逮捕(或者被采取其他羁押措施)”。
如果被告人是法人的,应写明其单位全称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及职务。
如果被告人是未成年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其下还应插入“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
如果一案有被告多人,应按主犯、从犯的顺序依次写出每个被告人的身份事项。
在辩护人一栏,若辩护人是律师的,只写“辩护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若辩护人是人民团体或者被告人单位推荐的,只写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若辩护人是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写“辩护人×××,性别,年龄,在××单位担任××工作,与被告人是××关系”。若辩护人系人民法院指定的,则写为“指定辩护人×××”,并在叙述“审判经过”和“控辩主张”部分作相应的表述。
自诉案件自诉人和公诉案件被害人,如果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应在其被代理人的次行书写。代理人的写法与辩护人的写法大致相同。
(4)案件审理的有关情况,指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的表述,包括以下内容:案由和案件来源,即写明被告人姓名、罪名及案件由来(要写明法院受理本案的时间,以便计算审判期限);审判组织,即写明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是公开进行的,还是依法不公开进行的(写这一内容关系到是否贯彻公开审判原则);公诉人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等到庭情况等。
在制作“案由和案件来源”方面,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写法不同。
①公诉案件。
“××××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以被告人×××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为了客观反映公诉机关(或者自诉人)的起诉日期和人民法院审查起诉后的立案日期,便于当事人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人民法院对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执行情况,体现审理案件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办案效率,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写明审理案件的起始日,即立案的日期。如公诉案件,可以在“×××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之后,续写:“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需要延长审限的,属于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应当写明:“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两个月”。
②自诉案件。
“自诉人×××以被告人×××犯××罪,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或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自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③自诉、反诉并案审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