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实、情节和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一案多人的还应分清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和刑事责任),应否从宽或从严处理。对于控、辩双方关于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和理由,应当有分析地表示采纳或予以批驳]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有罪判决分两种情况:
第一,定罪判刑的,表述为:
“一、被告人×××犯××罪,判处……(写明主刑、附加刑);
二、被告人×××……(写明追缴、退赔或没收财物的决定,以及这些财物的种类和数额。没有的不写此项)”
第二,定罪免刑的表述为:
“被告人×××犯××罪,免予刑事处分(如有追缴、退赔或没收财物的,续写为第二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二)内容结构
1.首部
首部由标题、案号、公诉机关和诉讼参加人、案件审理的有关情况组成。
(1)法院名称和文书名称,一般来说,裁判文书中的法院名称应该与法院的院印文字相一致。基层人民法院名称的表述有三种情形:一是县或者县级市的基层人民法院,则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名,如“××省××县(市)人民法院”;二是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则按最高人民法院制发的印章冠名,如“××省××市××区人民法院”;三是中央直辖市所属区的基层人民法院,则冠以直辖市名,如“北京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涉外案件时,各级人民法院前均应冠以我国的国名。文书名称即为“刑事判决书”。法院名称应置于判决书首页最上方的正中部位,字体比正文大些;在法院名称下一行正中写“刑事判决书”,字体要比正文大两号,以便醒目。值得注意的是:2001年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在《关于实施〈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虽称“字号大小应严格执行修订样式的规定。但由于不同微机(软件)对字体的设定不完全统一,因此,可以将文书的字体作适当变通,但务必做到庄重、美观、清晰”。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法院的做法是:法院名称用2号老宋体字(或宋体),文书名称用1号老宋体字(或宋体),并且要加粗;案号和正文用3号仿宋GB2312。文书名称之前不加审级,也不加“有罪”、“无罪”等字样。
(2)案号,在标题右下方写文书案号。案号依次由立案年度、制作法院的简称、案件性质、审判程序的代字和案件顺序号组成。立案年度用公元纪年全称,四个阿拉伯数字用圆括号括住;制作法院的简称应与行政区划的简称一致;一审审判程序的代字为“初”、二审审判程序的代字为“终”。即“(年度)×刑初字第×号”。如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立案的第12号刑事一审案件,表述为“(2008)长中刑初字第12号”。案号应写在文书名称下一行的右端,上、下各空一行。
(3)公诉机关和诉讼参加人情况,对于公诉案件,先写公诉机关即检察机关的全称。如:“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能写“×××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对于自诉案件,先列自诉人。写自诉人的身份事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或职务、单位和住址。自诉人有数人的,依次列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