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甲,女,××年××月××日生,××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市××区××大街××小区×栋×房间。
诉讼代理人王甲,××市新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甲,女,××年××月××日生,××自治区××旗人,汉族,小学文化,××市××区××饭店服务员,户籍地为××自治区××旗。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年××月××日被羁押,同年××月××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市××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甲,×××金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市××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吴甲犯故意伤害罪,向××市××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甲、张甲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起诉书指控,2003年9月10日凌晨3时许,被害人李乙(男,19岁)与孙甲(男,22岁)、张乙(男,21岁)到××市××区××饭店(以下简称饭店)的女工宿舍外,叫服务员尹甲(女,24岁)出来解决个人之间的纠纷,见尹甲不予理睬,孙甲等人即强行进入宿舍内。孙甲与尹甲发生争执,殴打尹甲。同宿舍居住的被告人吴甲上前劝阻,孙甲又与吴甲相互撕扯。在撕扯过程中,孙甲将吴甲的上衣纽扣拽掉,吴甲持水果刀将孙甲的左上臂划伤。李乙见此状况,用一铁挂锁欲击打吴甲,吴甲又持水果刀扎伤李乙的左胸部,致其左胸部2.7厘米刺创口,因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当日,吴甲被公安机关抓获,作案工具亦起获。
针对上述指控,检察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吴甲无视国法,因琐事故意伤害公民身体健康,且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甲、张甲请求判令被告人吴甲赔偿李乙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赡养费等共计181080元,并向法庭提交了丧葬费收据、赡养费计算依据等材料。
被告人吴甲辩称自己是出于防卫的意识,在孙甲殴打、欺辱并要强奸尹甲时,其过去劝阻,也被孙甲殴打欺辱,致其上衣被撕开,上身**,并认为孙甲要强奸她,为了防卫才拿起刀子。此时,李乙用铁挂锁来砸其时,才冲李乙扎了一刀。如果孙甲和李乙不对其和尹甲行凶,其不会用刀扎。李乙是咎由自取,应自己承担损失。
辩护人杨甲认为吴甲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正当防卫,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不构成犯罪,也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公诉人针对被告人的辩解和辩护人的意见,答辩如下:被害人李乙虽然是与孙甲一同进入女工宿舍,但没有对尹甲、吴甲实施伤害行为。李乙拿锁欲击打吴甲是为了制止孙甲与吴甲之间的争斗。吴甲虽然受到孙甲的攻击,但当时其有多种求助的选择。况且李乙等人的行为没有达到严重危及吴甲等人人身安全的程度,没有危害后果产生。故吴甲持刀扎伤李乙,不属于正当防卫;被害人也存在较大过错,吴甲的认罪态度较好,建议法庭酌情从轻处罚。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甲、张甲及其代理人王甲则要求对被告人吴甲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