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2月22日中午12时30分左右,被告人孙暴龙在住所北京市知春路五矿宿舍12栋3单元4楼的楼道里遇到周三多【7】,随即对其进行责骂,语言粗俗不堪,理由是周三多将拖布放在公共厕所内影响了自己的生活,原告周三多【8】不服,双方由此发生口角。待争吵完后,孙暴龙仍然觉得不解气,便在周三多下楼至二楼楼梯转弯处时,持刀追上,直接用刀朝周三多捅去,致周三多左前胸、右锁骨处、右背部、左上臂及左手指被刺五刀,顿时血流不止。周三多受伤后跑至一楼呼救,随即倒地不起。孙暴龙见状,并没有采取救护周三多的行动,反而立即持刀逃离现场,将刀丢弃【9】。周围的邻居和群众听到喊声赶来,将周三多送往北京市仁爱医院抢救治疗。经医院查验,周三多右背部刀伤造成右下肺叶贯通伤,右上肺叶裂伤,右血气胸,胸腔积血达1300毫升,在到达医院以前就已经失血性休克。后经北京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情报中心鉴定,周三多所受损伤为重伤。被害人周三多经医院抢救治疗,已向医院支付医药费及住院费10282元,但至今尚欠1705元。虽然周三多已经出院,但依医生诊断,因身体上并没有完全恢复,所以其以后将不能进行高强度的运动,还需要进行一段时间的继续治疗【10】。依照【1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孙暴龙【12】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此外,孙暴龙对周三多造成的伤害,严重破坏了他的生理机能和身体健康,导致原告只能住在医院接受治疗,不能正常的上班、生活达两个月之久,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一九条的相关规定,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原告的治疗费用和赔偿相关的损失费用。
此致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周三多
2004年3月4日【13】
附:附带民事起诉状副本三份。【14】
【15】
修改意见:
【1】当事人情况介绍不全面。一般来说,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应该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文化程度、就职单位或职务、住址或暂住地。本处应增加“籍贯、文化程度”。
【2】要写具体的名称,如装配车间。
【3】北京市人。
【4】大学文化。
【5】删除。
【6】赔偿数额应清晰明确。如“医药费6200元、住院费3082元、误工费1000元”。
【7】原告,以下同。
【8】删除。
【9】丢弃在4楼的垃圾桶内。
【10】经专家评定,原告仍需要10000元后期治疗费用。
【11】说理部分应另起一行!
【12】被告人。以下同。
【13】具状年月日应用汉字书写。
【14】另诉状要按被告人数提供,被告人为一人无需提供三份诉状副本。
【15】证据或证人证言一般应在诉状正文中单独列出,也可在附项中提出。既然正文中没有列举,则附项中应该有所体现。
[1]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4日通过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精神损失,而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