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票据交换的概念
票据交换,也称票据清算,是指同一城市(或区域)的各个金融机构对相互代收、代付的票据,在规定的时间按照规定的要求,通过票据交换清算机构集中进行交换并清算资金的一种经济活动。
在同一城市,各类企业、事业及其他单位都在银行开户,这些单位之间的资金往来结算通常大量使用各类票据。在很多情况下,这些票据的收款单位与付款单位并不是在同一商业银行开户的,故而对于这类收款单位与付款单位之间的业务往来而形成的不同商业银行在同城的资金往来业务,是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完成的。
《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并没有对票据交换进行规定。但是,票据交换业务仍然需要遵守这三者对于票据及其结算的相关规定。此外,也要遵守《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
实践中由各个城市对于同城票据交换业务制定相关规范,比如北京市就制定了《北京市同城票据交换与资金清算管理规定》(银管发〔2008〕269号)。需要注意的是,此类票据交换管理规定的适用范围并不是根据行政区划严格区分的,而主要是在地域邻近的基础上结合经济往来的密切程度来决定。例如《无锡市同城票据交换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日施行)就适用于无锡、江阴、宜兴三地参加无锡市同城票据交换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我国现行的票据交换机构,由同城票据交换机构和异地票据交换机构组成。承担同城票据交换业务的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在各中心城市设立的票据清算中心(1998年前叫票据交换所)。如北京市票据清算中心成立于1998年5月4日,负责办理北京市区多家银行的票据交换业务。承办全国异地之间票据交换业务的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它通过1991年4月开始运行的全国电子联行系统,负责办理全国异地票据交换业务。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目前是全国唯一一家办理全国异地票据交换的机构。
(二)票据交换的特征
第一,参加票据交换业务的银行和金融机构是确定的。所有参加当地城市票据交换业务的商业银行需要事先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申请交换号,申请通过后,该商业银行才能参与同城票据交换业务。交换号是参加票据交换的营业机构的代号,在参加交换的各类票据上,必须印有交换号,以方便进行清分识别。
第二,票据交换的场次和时间是确定的,由当地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各个商业银行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场次和时间参与票据交换。一般城市,当地中国人民银行通常每天组织两次票据交换,上午和下午各一场。各商业银行必须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交换场次和时间参加交换。
第三,参加同城票据结算的参与主体分别是同城清算中心及参加交换的商业银行各营业机构。它们可以分别直接在当地中央银行开户,每次交换终了,将交换差额在其存款户内直接清算;也可以由该商业银行集中在中央银行开立一个清算账户,每次交换终了,首先以该商业银行为单位与其他商业银行通过中央银行开立的清算账户进行清算,然后该商业银行内部的各营业机构再在系统内通过辖区内往来业务进行系统内二次清算。
第四,各机构参加同城票据交换的是相互之间代收、代付的票据。通过票据清算,使得社会资金更有效率地流转,提高结算效率。没有票据交换,日常经济生活中常见的跨行转账都将变得困难重重。[1]
【小结】
本章主要介绍票据的概念、特征、种类、功能、历史沿革与发展,以及票据结算与票据交换。通过对本章的学习,使学生对票据有一个基本的了解,这是学习票据各具体制度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