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回归祖国之前的100年里,香港地区属于英国的殖民地,因此包括票据法在内,香港的法律制度一直适用英国的立法体系。1885年,香港仿效英国1882年的票据法制定了《香港票据条例》,1957年又仿效英国的《支票法》制定了《香港支票条例》,之后又将该条例纳入到《香港票据条例》之中。可以说时至今日,香港的票据法仍与英国法一脉相承。
我国澳门特区与香港相似,由于在1999年之前,澳门特区一直为葡萄牙的殖民地,因此其票据法也沿袭了葡萄牙立法。1934年,葡萄牙政府发布法令,宣布本国开始适用《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的规定。最初葡萄牙并未将该公约的规定适用于其海外殖民地,不过后来做出了改变,其海外殖民地包括澳门在内开始统一适用《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的规定。
我国台湾地区的票据法仍然沿用国民政府时期的票据法。后来,为了确保票据信用,维护债权人的权益,防止滥发空头支票,台湾“立法院”自1954年起先后对该部票据法进行了几次修订,使其更加完善与切合实际。
[1] 参见《新华月报》第2卷第5号,1950年9月。
[2] 吴敬琏:《当代中国经济改革》,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2004,转引自谢怀栻:《票据法概论》,第30页。
[3] 王小能:《票据法教程》第2版,第6页。
[4] 本教材作者郭锋参加了这次会议,并成为后来中国人民银行组建的票据法起革小组成员。
[5] 郑孟状:《票据法研究》,第4页。
[6] 刘定华:《票据法教程》,第33页。
[7] 郑玉波:《票据法》,台北,三民书局,1986,第7页。
[8] 谢怀栻:《谢怀栻法学文选》,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第324、342页。
[9] 郑孟状:《票据法研究》,第29页。
[10] 符启林:《票据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第91页;赵新华:《票据法问题研究》,第98页。
[11] (宋)《太平御览》四十六卷,(唐)庐子:《唐逸史》、《新唐书·食货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