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可以看出,我国法律规定与国际通行做法保持一致,并且吸纳了《日内瓦解决支票法律冲突公约》关于支票的特别规定。
(三)关于票据权利义务的准据法
票据权利义务方面的冲突,主要体现在票据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期间、权利保全的方式等方面。具体包括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的行使方式及其期限,拒绝证明的方式与期限,以及票据丧失后的权利补救等。
关于权利义务的准据法,一种主张认为应以行为时所在地的法律为准;另一种主张则认为应以付款地的法律为准。根据《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的规定,关于票据上的权利义务,汇票本票的发票人,应依付款地的法律;其他在票据上签名的人,应依行为地的法律;但在行使追索权期间,一切签名的人都应遵循出票地的法律。这一点上与英美法国家做法不同。由于英美法传统上将追索权期间视为诉讼期限,因此主张应以法院地法为准,而日内瓦法系国家通常将追索权的行使视为实体法问题,因此应适用出票地的法律。在支票的权利义务上,《日内瓦统一票据法》规定依行为地的法律,但在行使追索权期间,一切签名的人都应依出票地的法律。此外,支票的提示期限、支票丧失时应办的手续,应依付款地的法律,而对于汇票、本票的提示期限等则未作规定。
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
由于行使票据权利以及拒绝付款等都是发生在付款地,我国明确规定票据的提示期限、拒绝证明的方式与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的做法符合实际情况。在失票救济上,我国规定适用付款地的法律与大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是一致的。
【小结】
在研究票据法的各项具体制度之前,对于票据法的产生、发展及其主要立法体系进行了解是十分必要的,有助于从整体上把握对票据法理论的学习。本章在对票据法的概念、历史沿革、主要票据法系以及我国票据法律制度进行系统介绍的基础上,对我国现行票据法存在的问题也提出了一些思考,使读者能够带着问题进行阅读,从而在掌握票据法基本理论的前提下更深层次地去理解票据法及其各项制度。
通过对本章的学习,读者应当了解票据法是规定票据的种类、签发、转让和票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内容的法律规范。票据法最早起源于欧洲中世纪末期的商事习惯法,成文票据立法则肇始于1673年法国颁布的商事条例。20世纪进行的三次票据法国际统一运动,相继形成了《海牙统一票据法》、《日内瓦统一票据法》以及《国际汇票本票公约》,对促进票据法的国际统一产生了积极作用。其中《日内瓦统一票据法》促成了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统一为日内瓦法系,因而目前世界上的主要票据立法体系即为日内瓦法系和英美法系。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票据法为国民政府时期制定,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则颁布于1995年。1995年《票据法》对促进我国票据市场规范化以及进一步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但是,这部《票据法》与现代先进票据立法理念仍有差距,存在很多疏漏和不足之处,因而需要进一步修订完善。
由于票据在国际贸易中也是一种重要的支付结算工具,票据的跨国使用就会涉及涉外因素,因此需要用冲突法规则加以调整。我国《票据法》专章规定了涉外票据法律适用的具体规则。对于这一部分内容读者也应了解和学习,以增加涉外票据法律制度的相关知识。
【问题与思考】
1.简述票据法的概念及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