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胡某因资金困难,向甲公司借款,甲公司从流动资金中借给胡某6万元。后胡某用乙公司开具的转账支票用于还账,其票面金额为6万元。2009年1月,甲公司持乙公司的支票要求付款,遭到退票,理由是甲乙公司之间没有交易关系。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给付支票中承诺的金额6万元。
乙公司辩称该支票虽然出票人是乙公司,收款人是甲公司,但两公司之间不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及债权债务关系,所以甲公司无权行使票据权利。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6万元价款。
1.乙公司的抗辩是否成立?
2.法院判决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支付6万元是肯定其拥有票据权利,还是利益偿还请求权?
3.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
【参考文献】
1.梁宇贤:《票据法新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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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票据法》未对复本和誊本做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