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
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是指持票人不经由其他前手权利人而最初取得票据权利。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与财产所有权的原始取得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是基于某种原因关系而从出票人或无权处分票据人处取得票据上的债权,后者则是直接依照法律而取得财产所有权。因此,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仍取决于对方当事人的意愿,包括持票人因出票人的出票行为或出于善意从无权处分票据的人处取得票据权利,即发行取得和善意取得两种方式。
1.票据权利的发行取得
发行取得也叫原始取得,是指权利人依出票人的出票行为,而原始取得票据权利。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即为出票。出票行为是最初始的创设票据权利的行为,出票人的出票行为完成后,其相对方即通过票据的交付,实现票据的实际占有,从而原始取得票据权利。票据权利的发行取得,是票据权利最主要的原始取得方式,也是其他取得方式的基础,没有票据权利的发行取得,票据权利的其他取得方式也就无从谈起。
在通常情况下,票据权利的发行取得,均基于出票人真实的出票行为,即由出票人本人作成票据,在票据上签名,并予以交付,完成出票行为,从而使相对方取得票据权利。在某些例外的情况下,例如,由出票人以外的人,以出票人本人的名义,为虚假的出票行为时,尽管该行为对出票人本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但相对方仍在形式上取得票据权利,并对其后手持票人承担相应的票据债务。就原始取得而言,有以下两点至为重要。
(1)票据形式合法。票据上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必须记载完全;票据上的文字必须清晰;金额须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不得记载导致票据无效的有害记载事项。票据形式不合法的,虽有出票行为却不能发生票据权利,取得票据者无从取得票据权利。
(2)票据取得行为合法。出票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不存在胁迫、欺诈、恶意、重大过失、偷盗等情形。
2.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指票据受让人依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转让方式,善意地从无处分权人手中取得票据,从而享有票据权利的法律事实。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制度是现代民商法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也是作为社会调节器的法律在民商法所追求的两大终极价值——公平与效益之间所寻求到的最佳平衡点。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在于以牺牲真实权利人的利益,来保护善意受让人,以增强票据在流通上与使用上的安全性。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结果,是使先前的真实权利人丧失权利,而使善意受让人取得权利,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根本利益。因而,一般在票据法上,能否成立善意取得、在何种条件下才能成立善意取得,也就成为关系双方当事人利害得失的重要问题。鉴于此,法律对于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条件。只有符合以下条件,善意取得方能成立。
(1)受让人取得票据必须符合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包括背书转让和直接交付转让两种。记名票据须依背书方式转让,无记名票据和空白背书票据可依直接交付方式转让。我国《票据法》第27条第3款规定,持票人转让票据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票据。因而,持票人只有在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票据时,才有可能获得票据法的特别保护,承认其善意取得的效力。
持票人通过票据法规定的两种转让方式之外的方式取得票据,例如,因继承、公司合并或者普通债权转让等方式而取得票据,不得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此外,记名票据的出票人,如果在出票时有“禁止转让”的记载,该票据便不能转让,不能转让的票据不发生善意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