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我国《票据法》第19条依汇票出票人主体的不同,将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1.银行汇票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第53条规定:“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汇票与本票无异。
银行汇票又可分为现金银行汇票和转账银行汇票。现金银行汇票须在出票金额前填写“现金”字样,限于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时才可使用,既可以采取支付现金的方式付款,也可采取转账方式付款。转账银行汇票不能采取现金方式支付,须以转账方式支付,并且款项只能转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存款账户,不能转入储蓄和信用卡账户。
我国银行汇票的签发受到严格限制。《支付结算办法》规定,银行汇票的出票和付款,全国范围限于中国人民银行和各商业银行参加“全国联行往来”的银行机构办理。跨系统银行签发的转账银行汇票的付款,应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提交给同城的有关银行审核支付后抵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和跨省、市的经济区域内银行汇票的出票和付款,按有关规定办理。
2.商业汇票
《支付结算办法》第72条规定:“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商业汇票根据承兑人的不同,可以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两种。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我国对商业汇票的使用限制比较严格。《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只有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才能使用商业汇票,个人不得使用商业汇票。商业汇票的承兑制度比较特殊,既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支付结算办法》第80条第1款)。
(二)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根据汇票上指定到期日的方式不同,可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1.即期汇票
即期汇票是指见票即付的汇票。依据我国《票据法》第23条的规定,如果汇票上未记载到期日的,也视为见票即付。《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第9条规定:“(1)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票据应视为凭票即付:(a)载明见票即付或凭票即付或提示即付或载有类似含义的字样;(b)未表明付款日期;(2)载明确定日期付款的票据,于到期后获得承兑、背书或保证,则对承兑人、背书人或保证人而言,即为凭票即付的票据。”
2.远期汇票
远期汇票,即必须到约定日期(发票日以外)始能请求付款的汇票。[2]票据权利人在该日期到来前,不得提示付款。远期汇票的付款期限一般有两种表示方法:一是在出票日后或见票日后的一个固定时间;二是在某种必然发生的事件发生之日或发生后的一个固定时间。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25条的规定,远期汇票可分为以下几种。
(1)定日付款的汇票。是指票面上明确记载付款日期的汇票,又称定期汇票或定日汇票。例如,出票人于票面上明确记载“请于2014年5月1日付款”字样,即为定日付款汇票。定日付款汇票的特点在于付款日期明确,不会在汇票当事人之间产生任何认识分歧。
(2)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是指出票人没有在票面上记载固定的到期日,而记载了出票日后经过一定时间付款的汇票,又称计期汇票。例如票面上载明“请于出票日后3个月后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须以出票日和一定的期间两个因素来确定到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