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层面:存在票据欺诈行为,但是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我国《票据法》第103条规定:“有前条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1]《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30条规定:“有票据法第一百零三条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层面: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而签发空头支票的,由人民银行处以罚款或资格罚(停止支票签发资格)。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具体规定了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的行政处罚相关事宜:(1)实施处罚的主体资格: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2)处罚依据:《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31条。标准:票面金额的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3)处罚程序:《空头支票行政处罚操作流程》(具体的操作流程请参看延伸阅读)。若出票人仍不缴纳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采取下列措施:①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②要求银行停止其签发支票;③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4)监督管理:建立签发空头支票“黑名单”制度,即将出票人的违规信息计入黑名单。(5)违规责任:对于屡次签发空头支票的出票人,银行有权停止为其办理支票或全部支付结算业务。
另外,《票据法》第104条规定了对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
(三)刑事责任
我国《票据法》第102条规定:“有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四)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的……”
《刑法》第1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我国《票据法》第104条规定了对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
(四)空头支票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1.行为的违法性
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是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其法律责任的承担需要以其行为的违法性作为要件进行考量。
2.主观过错
我国《票据法》中对空头支票法律责任的主观过错没有统一的规定。不同的法律责任要求的主观过错也不同。一般情况下,空头支票刑事责任的承担,必须要有故意的主观过错,例如我国《票据法》第102条规定:“有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但是,我国票据法中也有过失承担空头支票刑事责任的规定,例如我国《票据法》第104条规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对违反本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的,给予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玩忽职守的心理状态就是过失。承担行政责任要求当事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的主观心理。例如,《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31条:“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承担民事责任则不强调行为的故意或者过失,只要违法行为给对方造成了损失,而又无免责事由,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