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16日,王某发现自己所办的某银行信用卡不见了,便立即向该银行申请挂失。银行在为其办理挂失手续时发现,2月15日有人持王某的信用卡在A商场消费了9548元,而王某则说自己2月15日未去过A商场。经核对签购单,发现签购单上的签名与王某的签名差不多。经笔记鉴定,结论是:签购单上的签名确非王某本人自己。根据银行与A商场所订协议,A商场只需确认顾客在签购单上的签名与其信用卡上的签名相同就可以接受该卡在商场POS机上使用。
在无法找到冒用人,无法追究冒用人的刑事和民事责任的情况下,某银行、A商场和王某究竟谁应当对该信用卡被冒用产生的损失承担责任,在多大程度上承担责任?
【参考文献】
1.王连国:《信用卡透支纠纷常见的几个法律问题》,载《上海金融》,2004(9)。
2.沈丽:《中国信用卡竞争的品牌经济研究》,山东大学2008博士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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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侯春雷:《信用卡交易的民法分析》,法律出版社,2010。
[1] 侯春雷:《信用卡交易的民法分析》,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第10页。
[2] 《刑法》第196条第2款。
[3] 王连国:《信用卡透支纠纷常见的几个法律问题》,载《上海金融》,20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