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发卡银行应当向持卡人提供挂失服务,在信用卡被冒用行为中,持卡人及时向发卡银行申请挂失的情况下,发卡机构应当承担信用卡挂失后被冒用的损失。发卡银行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冒用人的刑事责任,也可以对冒用人的侵权行为依据过错责任原则,要求其赔偿发卡银行因此产生的相关损失。发卡银行在持卡人挂失前通过其监控信息系统,发现持卡人交易异常而未及时与其确认交易明细或向特约商户发出止付名单,因发卡银行未尽到谨慎合理的注意义务导致持卡人信用卡被冒用的损失的,发卡银行构成违约,因此所造成的损失应由发卡银行承担。发卡银行对于其已尽到谨慎合理的注意义务应承担举证责任。
3.特约商户的民事责任
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特约商户在受理银行卡联网业务时,若经审查发现签购单签字与银行卡所留签字不符时,应拒绝受理并及时与收单行联系处理。特约商户的审查义务,在法律上既不能完全等同于普通人的一般注意义务,也不能苛求特约商户作为专业鉴定人员的严格注意义务,而应当理解为与收银员职业要求相符的善良管理人的谨慎注意义务。一方面,特约商户从事商业经营,其收银人员应当具备从事此职业相应的技能,接受相关的专业培训,在进行审查时,应尽到善良管理人的谨慎注意义务。另一方面,特约商户并不具备如笔迹鉴定专家一样的专业辨别能力,因此特约商户只需以肉眼辨认签账单上的签名与信用卡上的签名是否相一致。在信用卡被他人冒用的行为中,特约商户已尽善良管理人的谨慎审核义务仍未能识别的,因其尽到合同约定的义务,因此特约商户无须承担责任,但特约商户应承担其已尽审核义务的举证责任。特约商户未尽审核义务导致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小结】
信用卡自产生的一百多年来,其功能不断被拓展,形式不断被创新,在世界各国被加以广泛使用,其国际化趋势日益突显。我国信用卡行业的发展呈百花齐放之势,各大商业银行不断开发创新信用卡产品,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了更为丰富的消费方式,形成了高度活跃的信用卡市场。与此同时,我国还不断加强信用卡的立法规范,通过体系完备的法律制度规范着信用卡市场主体的行为。但以信用卡恶意透支及冒用为主要表现的民事纠纷日益增多,厘清其中的民事法律关系,划分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成为我国当前立法、司法实践中应当着重思考的问题。
作为货币信用工具的信用卡与票据,其在产生背景与基本性质上有所不同,但其在功能及特征上有所类似,两者的信用性、对现实货币的代表性以及在消费中的便利性等有所趋同。在现代生活中,人们更多地使用信用卡来透支财富,而运用票据交易所代表的对已有财产处理的观念逐渐遭到冲击,信用卡以及与信用卡有所相似的信用证,在很多场合、很大程度上取代了支票、汇票等传统票据的地位,使得票据以往在货币证券中的支配地位有所动摇。这是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票据发展所面临的挑战。
【问题与思考】
1.简述信用卡的概念与功能。
2.信用卡与票据的联系与区别何在?
3.简述我国信用卡的产生与发展。
4.我国的信用卡种类有哪些,功能如何?
5.论述信用卡交易中的民事法律关系。
6.简述我国信用卡立法现状。
7.论述信用卡恶意透支与冒用的民事法律责任。
【案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