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持卡人而言,其恶意透支行为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应当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我国《合同法》第122条明确规定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该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51条第2款规定:“发卡银行对持卡人透支有追偿权。对持卡人不在规定期限内归还透支款项的,发卡银行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因此,发卡银行对恶意透支的持卡人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即使恶意透支情节严重构成犯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时,发卡银行仍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单独对其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持卡人承担全部透支款的返还责任并赔偿损失。
在存在保证人的情形下,当持卡人恶意透支并逃避支付时,发卡银行往往会向保证人追讨,并以信用卡的保证人为第三人提起诉讼,此时保证人是否需要赔付持卡人恶意透支的全部款项及利息,则需要针对不同情况进行考虑。若发卡银行完全按照《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发行信用卡并及时处理恶意透支案件而不能避免其损失时,信用卡的保证人就应当依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持卡人使用银行卡所产生的全部债务的清偿责任;若发卡银行在技术上完全有能力预防和制止持卡人的恶意透支行为,却由于自己的故意或过失对持卡人恶意透支跟踪不力、控制不及时、止付处理不迅速,导致持卡人肆意透支消费时,保证人可以此作为抗辩理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即使要承担保证责任,也只是部分责任,其责任范围以按照银行业务规章规定应当及时发出紧急止付令之前,包括一段合理的通知时间内持卡人所透支的银行卡债务金额。[3]
(二)信用卡冒用的民事法律责任
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28条规定,信用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转借或转让。信用卡冒用是指非持卡人“冒用”持卡人的信用卡,即非持卡人未经持卡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信用卡,进行购物、消费、提取现金等行为。非持卡人主观上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被冒用的信用卡是持卡人合法申领的信用卡,不包括被伪造、作废的信用卡。信用卡被冒用的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持卡人的民事责任
根据持卡人与发卡银行签订的信用卡合约,持卡人对于其签名的签账单负有向发卡行偿还的义务。即便签账单上不是其真实签名,只要发卡银行尽到合理谨慎审查的义务,持卡人也不能因此拒绝偿还签账金额。而且,持卡人还负有妥善保管信用卡、身份证件和交易密码,并对其占有、使用都应尽到合理注意的义务。持卡人的信用卡不慎遗失或遭遇盗窃,这是信用卡被冒用最普遍的原因。在信用卡遗失或被盗窃之后,应当及时进行挂失,在信用卡冒用中,一般将挂失程序视为风险转移的标志。持卡人的信用卡遗失或被盗给予非持卡人以合法程序冒用的机会,是对信用卡使用合同中妥善保管义务的违反。持卡人遗失信用卡或信用卡被盗,是由其自身原因所致,持卡人对于因自己的过错所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责任,因此持卡人申请挂失前的损失应由其自身承担。
持卡人发现信用卡遗失或被盗,及时向发卡银行申请挂失的,其挂失申请应当即时生效,挂失后产生的被冒用的风险和损失由发卡银行承担。持卡人在信用卡遗失或被盗后,未及时向发卡银行提出挂失申请的,违反了其与发卡机构之间签订的信用卡领用合约中持卡人及时挂失的义务,此时对信用卡被冒用损失扩大的部分应由持卡人自己承担。
2.发卡银行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