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利害关系人的起诉。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3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这是对利害关系人的一种特殊保护。对于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票据纠纷,适用一般民事诉讼程序。
由上可知,公示催告作为民事诉讼的一项特别程序,与一般程序相比有着显著的不同点:第一,公示催告程序具有非讼程序的性质,当事人并非基于票据权利的争执而提起诉讼,没有民事权利之争,因而不存在明确的被告,相应地也没有原告,而只有申请人。法院是依据失票人的申请,来认定丧失票据的事实,如有票据权利争议,则应适用普通诉讼程序。第二,公示催告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公示催告的目的在于催告,无论是否出现利害关系人,均可达到催告的目的,因而事实上不存在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可能性。人民法院在无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情况下,依照申请人的申请作出无效判决,宣告丧失的票据无效,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提起诉讼
所谓票据诉讼,是指失票人丧失票据后,直接向法院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判令出票人补发票据,或者判令债务人付款,或者判令非法持有票据的人返还票据的一种救济方式。由于票据丧失后,失票人不是采用公示催告这种特别程序救济其票据权利,而是采用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因而又被称为普通诉讼。[7]
1.票据诉讼的类型
我国《票据法》第15条规定,失票人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失票人如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票据法》没有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5条至第38条为票据诉讼作了相关规定。根据该司法解释,票据诉讼主要包括两种类型:(1)票据丧失后,在不知道票据占有的情况下,失票人在票据权利时效届满以前请求出票人补发票据,或者请求债务人付款,在提供相应担保的情况下因债务人拒绝付款或者出票人拒绝补发票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票据丧失后,在明知票据非法占有的情况下,失票人为行使票据所有权,向非法持有票据人请求返还票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票据诉讼的特点
(1)在失票人提起诉讼之前,他可能已经向付款人发出了挂失止付通知。在此情况下,失票人应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失票人在3日以后提起诉讼的,只要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仍应受理。
(2)诉讼的被告具有特殊性。票据丧失后诉讼的被告一般是付款人,即承担支付义务的票据债务人。在找不到付款人或付款人不能付款时,也可将其他票据债务人(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保证人)作为被告;在知道非法持票人的情况下,被告即为非法持票人。
(3)诉讼请求的内容是要求付款人或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的到期日或判决生效后支付或清偿票据金额、出票人补发票据或非法持票人返还票据。
(4)失票人在提起诉讼时,应当提供相当于票据载明的金额的担保,用以避免付款人向失票人错误地支付票据款项而可能遭受的损失。但是,失票人在丧失票据不会发生损失危险时,如失票人确系真正的票据权利人,再无他人主张权利,或者票据债务人对票据债权人已清偿完毕票据债务,不存在丧失票据出现后再行付款或被追索的问题时,可以请求法院解除担保或请求给付提存款项,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3.票据诉讼的程序
(1)提起诉讼。与公示催告程序不同的是,失票人提起票据诉讼时,是以自己为原告,而以票据债务人或非法持票人为被告,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合法持票人地位,判令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或出票人补发票据,或非法持票人返还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