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票据权利人丧失票据。丧失票据,即票据因被盗窃、抢夺、遗失等原因违反票据权利人的意志而脱离其占有。至于票据权利人因受欺诈而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情况,有的学者认为没有违反票据权利人的意志,不构成“票据的丧失”,票据权利人只能撤销其票据行为,收回票据,不能作止付通知。如系因胁迫而交付票据,则明显违反权利人的意志,因此构成票据丧失。票据丧失如不是票据毁灭,票据的证券原状仍客观存在,还有继续流通、提示付款的可能。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票据的被盗、遗失或者灭失都属于票据丧失。
(2)丧失的票据必须是有效票据。票据上必须具备票据法所规定的“应记载事项”,并经出票人签名或盖章,该票据才发生效力。若欠缺票据法要求的记载事项,该票据无效,也就没有申请公示催告的必要。
(3)公示催告的申请必须由真正票据权利人提出。只有票据权利人才有申请公示催告的权利。票据权利人包括正当持票人及其他依背书和交付受让票据权利的人、委任取款背书的背书人、禁止背书的被背书人。但是,票据权利人依背书连续证明其权利资格,并不等于他就当然地被视为真正的票据权利人。真正的票据权利人,不但需要通过背书连续证明其权利资格,而且不能存在盗窃、抢夺或拾得等违反原持票人意思而恶意取得票据的情况。
另外,下列两种情况不能申请公示催告:(1)票据已经付款人付款的;(2)票据上的债权依票据法的规定因时效届满或手续欠缺而消灭的。
2.公示催告的程序
(1)公示催告应由票据权利人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公示催告应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怎样确定票据支付地?一般认为:银行汇票应以签发人所在地为支付地;商业汇票应以承兑人所在地为支付地;银行本票应以签发人所在地为支付地;商业本票应以付款人所在地为支付地;支票以付款银行所在地为支付地。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是指票据支付地的县、区、县级市等人民法院。
(2)申请人应当向法院递交申请书。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书中应写明票面金额、出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以及申请的理由和事实。
(3)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后,应发出止付通知和公告。止付通知,是指法院在受理公示催告的申请后,向付款人发出的立即停止付款的通知。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后,应当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公告,是人民法院在受理公示催告的申请后,以公开的文字形式向社会发出的旨在敦促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的一种告示。根据规定,公告应在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后3日内发出。公示催告的期间由法院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
(4)公示催告程序开始后,已到期的票据,申请人可以提供担保,请求支付票据金额;不能提供担保的,可以请求将票据金额依法提存。
(5)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如果在公示催告期间,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票据权利的主张,则就出现了票据权利义务方面争议的可能,在此情况下,需终止公示催告程序,并应将终止的裁定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就其所主张的票据权利向法院起诉。
(6)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没有人申报权利的,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票据无效的判决。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付款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票据权利人可以向票据债务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